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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报纸被禁止刊载犯罪自杀暴力色情等新闻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03日10:18
  昨初审通过的“儿少法”修正条文,明定报纸不得刊载描绘暴力、色情等犯罪细节的文字或图片。图片来源:台湾《苹果日报》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卫环委员会”昨初审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文,明定台湾报纸不得刊载描绘犯罪、自杀、暴力、色情、猥亵、强制性交细节的文字或图片。平面媒体原则支持修订方向,但呼吁明确定义细节,让媒体有所依循,以免执行困难。

  行政裁量权大增

  昨天“审查会”还没讨论到罚则,若照台当局“内政部”原提案,违者可处报纸负责人10万(新台币,下同)到50万元罚锾并公开姓名。昨也通过儿童与少年禁止进出成人用品零售业,即情趣商店。因修正案尚未全讨论完毕,昨是“立院”本会期最后一次会议,“儿少法”最快下会期才会全部完成初审及二、三读。

  台湾中正大学传播系副教授罗世宏批评,修订后主管机关行政裁量权过大,且条文内容抽象、笼统,未来报纸报导可能动辄得咎,“净化媒体与媒体对儿少族群的社会责任是两回事,否则媒体天天受罚,将过度限缩报导言论自由。”

  对这项“法案”,台湾《联合报》系发言人项国宁说,细节如何界定、谁来界定,恐造成争议,重大案件若不交代过程,读者搞不清楚,细节太过又有负面作用,“法案”思考要更细腻。台湾《苹果日报》总编辑马维敏指修订原则大家都支持,媒体应善尽社会责任,但细节的定义、标准要如何规范,应说清楚,不只是空泛字眼,否则会造成执行困难,结果既不能达到目的,也伤害了新闻自由。

  《自由时报》发言人苏宇晖希望能正面表列细节,让媒体有所依循。台湾《中国时报》副总编辑张景为说,修订立意良善,但定义不够明确,新闻自由与社会公益的平衡点应慎重,不宜矫枉过正。

  由台湾媒体人称“这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好像媒体是专门在制造社会纷争!”他强调,性侵、杀人、抢劫就是社会现实,如果治安够好记者也没东西写,结果现在却把媒体视为祸首,连罚金都可能比真正的罪犯还要高,是在“找媒体开治安的刀”。

  不会另定施行细则

  台当局“内政部儿童局长”张秀鸳举例,报导自杀新闻时,可报导结果,但不要描述到哪买炭、怎样关闭门窗,甚至门窗细缝还贴胶带封住等;有些犯罪新闻还报道去哪里买化学药品、怎样调配,过于巨细靡遗会让有犯罪意图者模仿、学习,可能触法。张秀鸳说,未来不另定施行细则,而是由民众检举,再由地方政府新闻主管机关认定是否违规。

  台大新闻所副教授谷玲玲认为,这是儿少团体大胜利,台湾“出版法”废止之后,只能靠业者自我节制,但是各报都不节制,社会上才会出现修订管制的声浪。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秘书长叶大华呼吁媒体要自律,对犯罪细节或照片隐私要有所规范;但她也建议行政机关应有公开审议机制,让媒体被裁罚时能有申诉管道。(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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