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长沙6月4日电(记者 颜珂)6月1日,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发出。与以往不同,该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的对象并非女性,而是男性。据介绍,这是全国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2010年5月11日,原告何某(丈夫)以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李某和亲属殴打原告及其父母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岳麓区法院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本案女方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并确认本案中原告何某陈述遭受被告李某及其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且在诉讼过程中有再次发生的可能性,遂于6月1日对该案当事人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原告何某及其亲友。
这是岳麓区法院在全国率先发出的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原则,避免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调查显示,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体力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但这同时也表明有不到10%的男性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岳麓区法院认为,在何某诉李某离婚案中,女方李某虽然自己在体力上不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她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并曾喊其娘家人殴打过男方,通过借助外力,她对男方及其父母施行了暴力控制。经法院审理认为,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应当把握家庭暴力是加害方对受害方的强势控制这一本质,当家庭成员间权力结构失衡,无论男、女、老、幼任何一方处于弱势时,就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法院应当依法对遭受暴力伤害的任何一方家庭成员给予同等保护。(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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