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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物业管理立法网上纳谏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5日09:43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网公布了《宁夏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公众对这部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该条例与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息息相关,特向公众征求意见。新物业管理条例将涵盖更多内容,如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利,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服务内容、退出物业管理领域时应交接的工作,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同时还从行政处分及罚款两方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在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利益的基础上,拟对维护业主利益作出多项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向业委会移交业主共有的结余资金、物业服务用房等资料和财物。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征求意见稿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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