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图)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6月05日14:38
老旧汽车正进行尾气检测  新华社发(资料图片)
老旧汽车正进行尾气检测  新华社发(资料图片)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这意味着,今后年检车主在一个地方同一个时段可以完成两个检测,不再像以前跑两个地方……

  羊城晚报讯 记者余颖报道:如果你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不仅可以申请复检,还可以自己另行选定复检机构!这是昨天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的新亮点。

  修订后的条例将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多处体现便民的思路,例如,为方便公众对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提前做好准备,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地级以上市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政府备案。

  再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将委托的机动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此次增加“向社会公告”的内容,就是为方便公众选择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同时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这意味着,今后年检车主在一个地方同一个时段可以完成两个检测,不再像以前跑两个地方,费时费力。

  考虑到不宜由环保部门指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限行黄标车,地级市可定

  又讯 记者刘玮宁,通讯员黄慧诚报道:修订后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多项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解读:目前,除深圳、广州等市对黄标车实施限行外,广东其他城市尚未实施黄标车限行等措施。

  条例规定,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解读: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珠三角地区在2010年9月1日前,全省在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但目前珠三角除深圳市已全部完成治理任务外,不少城市油气回收工作进展不尽如人意。

  条例规定,省政府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三角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解读:从今年6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对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另外,根据条例,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责任编辑:赵婷)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相关推荐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