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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卖16间铺面 十年后撤销裁定通知收回(图)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6月07日04:11


  十年前法院变卖出售16间铺面 十年后法院却撤销裁定通知收回房屋

  核心提示

  在汕尾陆丰市城东大道旁,16间铺面的主人突然收到了当地法院的通知,要求他们15天内清点腾空房屋走人,“逾期将强制搬迁”。

  原来,这16间铺面是在10年前被陆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变卖的,可当地检察机关发现当时变卖16间铺面的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过百万元的购房款没有作为收入款计入法院财会账户。检察机关要求法院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才出现了眼下这一幕。

  可相隔10年,房价涨了一倍,有房产证的屋主“被搬迁”等同于遭受巨大损失。记者在当地展开了调查采访。

  文、图/记者陈正新

  在法院买房且已办理房产证

  铺主:


  陈连冻,44岁,靠在陆丰市城东大道58号经营的一个大排档维持生计。

  他是在10年前跟亲戚一同买下这个铺面的,他本人出了5万多元,然后办理了房产证。但在近日,陈连冻突然收到了陆丰市人民法院的一则《通知书》,文件上写明“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搬迁。”

  与陈连冻一样,其他铺面的主人收到了内容基本一致的《通知书》。“5月24日收到的通知书,眼看着15天的期限就要到了。”另外一名铺面的主人陈攀贵对本报记者说。

  陈攀贵跟陈连冻一样,都是在2000年买下挨在一起的铺面的。那时候,因为陆丰城东供销社卷入一宗借款纠纷案,陆丰市人民法院将供销社的这十多间铺面执行变卖——陈攀贵等人得知这个消息后,到法院缴款买下房屋。陈攀贵足足用去了100多万元,买下了其中的12个铺面,且逐个办理了房产证。

  为什么法院会通知陈连冻等人搬走呢?记者在《通知书》上看到,大意为法院当时作出的“变卖裁定有错”,现在法院撤销了原变卖裁定,经过审判委员会决定要求购买了这些房产的人员搬迁,“以便本院交还陆丰市城东供销社”。

  陈攀贵说,他的房产权属来源清楚合法,具有完全物权,法院要求迁出的通知“无法接受”。

  十年前的陆丰没有拍卖行

  法院:


  法院的变卖裁定有何错?为何时隔多年才突然纠正呢?近日,记者来到了陆丰市人民法院就此进行采访。

  一位法院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这样做的原因是:在10年前对这批房屋的变卖过程中,这些被执行变卖的房屋没有委托拍卖行而是由法院自行组织拍卖。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定“变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此向陆丰市人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记者取得的这份《纠正违法通知书》(文件号为[2008]陆检民行纠字第01号)上不仅详细地描述了这16间被查封、扣押的铺面变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更写明有超过百万元的铺面款“没有进入法院财会账户作为收入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那为什么当时的陆丰市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呢?接受记者采访的这名法院负责人称“那个时候的陆丰还没有拍卖行”。

  可包括陈连冻等购买法院变卖的房产的第三人,都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不愿意取回10年前的购房款退房搬迁。对此,陆丰法院这名负责人表示,法院已经多次组织审判委员会对这个事情进行探讨,如果当时的购房者“退房搬迁”认为自己遭受损失有异议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律师说法: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罗秋林律师称,该事件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购买法院变卖的房屋,陈连冻等屋主取得了房产证,就享有物权。

  其二,购买法院执行变卖的房屋,购买者实际上与法院形成了买卖关系。没有经过拍卖的买卖就无效?国家法律并无规定。

  其三,国家赔偿是不计利息的,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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