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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村干部贪污拆迁款216万 “潜伏”5年(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7日08:29

  郑州一村干部贪污拆迁款216万“潜伏”5年

  本篇精粹

  近年来,在轰轰烈烈的城市大建设中,被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一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然而,随着拆迁工作的增多,不少人却把拆迁补偿当成“唐僧肉”,挖空心思都想“咬一口”。

  在河南郑州,就有这样一个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狮子大开口”,侵吞200余万元……然而,由于监管缺失等各种因素,直到5年之后的今日,这起腐败案件才得以“大白于天下”。

  非常案件

  本报通讯员 张胜利 孙飞飞 本报记者 邓红阳

  “如果不是宋留宝被查处,人们可能想象不到,协助政府管理发放拆迁补偿款的村干部竟然能肆无忌惮到如此地步———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200多万元。”宋留宝贪污案一审结束后,承办此案的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佳红感慨道。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原支部书记、第一村民组原组长宋留宝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及奖金216.3万元,一审被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面对从自己手中源源不断流过的成千上万款项,作为村里“一把手”的宋留宝动心了,决定大捞一把

  现年61岁的宋留宝系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农民,小学辍学后便在家务农。1973年任祭城乡燕庄村沈庄村民组第一生产队队长,1996年任燕庄村大队委员兼沈庄村第一生产队队长,2001年任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支部书记兼沈庄村第一村民组组长。

  “宋留宝案是由河南省祭城镇副镇长李锁群受贿案牵连出来的案中案。”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为请对方帮忙,宋留宝曾向祭城镇主管土地工作的副镇长李锁群行贿,检察机关在调查李锁群受贿情况时,宋留宝的贪污事实才东窗事发。

  原来,2003年年底,宋留宝在担任沈庄村支部书记兼沈庄第一村民组组长期间,因历史遗留问题,沈庄村和司家庄村想把上世纪60年代祭城人民公社调拨走的位于城北路南、机场专用线以西的60余亩土地要回村里。

  2003年年底,经时任祭城镇主管土地工作的副镇长李锁群帮忙,沈庄村和司家庄村以比较优惠的条件要回了部分土地。为感谢李锁群,沈庄村支部书记兼沈庄第一村民组组长宋留宝与司家庄村民组组长司双聚等人商量后决定由沈庄村拿出人民币20万元,由司留元买一辆轿车送给李锁群。

  2007年11月份,郑州市检察院因调查沈庄村有关问题找李锁群问该土地问题,李锁群害怕收受轿车一事被查出,遂让司留元到其处取走20万元。

  “除了行贿外,宋留宝在贪污拆迁款方面可谓是‘肆无忌惮’。”据宋留宝案的承办检察官徐佳红介绍,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金水区近郊农村涉及大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村民安置等问题,而宋留宝所任职的沈庄村作为其中黄金地带,更显得尤为重要。

  面对从自己手中源源不断流过的成千上万款项,作为村里“一把手”的宋留宝动心了,决定大捞一把。

  2004年,时任沈庄村支部书记兼沈庄村第一村民组组长的宋留宝被任命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面对这样的任命,筹划已久的宋留宝认为时机来了,便开始“大展拳脚”。

  据查,在郑州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部修建原郑州市商贸路(现英协路)期间,宋留宝采取欺骗手段将沈庄村已被郑州金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并赔偿过的附属物进行了二次赔偿,并以村办企业河南郑沈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拆迁办分两次将补偿款转入郑沈公司后,宋留宝分三次将166万余元从郑沈公司取出后用于个人投资。

  不久后,郑州市金水区对熊耳河进行二期改造。通过此前的“成功”的运作,收获颇丰的宋留宝本想如法炮制。

  但是,因熊耳河二期改造未列入当年郑州市市政府财政预算计划,宋留宝只得先期垫付了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0万元。

  不过,宋留宝并没有放弃这次机会,此后,他利用担任沈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实际支付拆迁补偿款100万元的基础上,采取虚报的方式,多报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2万元,后通过金水区拆迁办先期拨付到沈庄村人民币150万元,钱到账后,宋留宝便将虚报的50万元取出,用于个人投资。

  宋留宝的主要贪污事实是在2004年,但是直到我们几年后调查李锁群时才暴露出来,其中的缘由值得我们深思

  2009年4月8日,因涉嫌职务犯罪,宋留宝被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留宝身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原支部书记、第一村民组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采用欺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及奖金216.3万元,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宋留宝的主要贪污事实是在2004年,但是直到我们调查李锁群时才暴露出来,其中的缘由值得我们深思。”宋留宝案的承办检察官徐佳红说。

  “其实,宋留宝作案的手段都极其简单,瞒天过海的手法并不高明。”徐佳红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凡是与群众相关的事项都要进行公示,宋留宝让人在傍晚或者晚上将公示贴出,第二天一早撕去。

  “对于那些对不上账的数据,宋留宝就编造一些虚假数据,而且一般把这些‘数据’写在公示的最下边,贴的时候撕去这部分边角,有人问起就称是小孩子调皮撕的。”徐佳红说,由于宋留宝贪污的是国家的拆迁补偿款,并不是直接截留老百姓的钱,村民根本就很难知情,而且现在农村留守老人多,对很多政策不了解,大部分村民只关心自己的征地拆迁问题,对于别家的事很少过问,还有部分数据,宋留宝干脆不予公示。

  “宋留宝之所以可以‘潜伏’这么久,更加关键的问题在于,其贪污的这笔钱根本就没有入账,要查就必须将上面的每一笔拨款数目与村账目一一对查,内部人都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会轻易说出去。而没有走漏风声的话,上面一般也不会无缘无故的来严审账务。”徐佳红说。

  农村财务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不落实,极易为个别村干部“浑水摸鱼”

  据统计,近年来,在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案件中,村支书、村主任占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总数的46%。其中,92%的村官腐败案件发生在土地转让、资金管理环节。

  “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祭城镇金庄村村干部金某挪用公款40万元、贾岗村村干部王某挪用公款50万元、聂庄第二村民组会计巴某挪用资金30万元、柳林镇新庄村村委会副主任徐某贪污、姚桥乡时埂村原村干部薛某滥用职权案等。”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杜超峰说。

  他告诉记者,这些涉及到拆迁补偿款的案件在拆迁资金的管理问题上都表现两个共同的问题:一是资金分散,缺乏统一管理,资金一般都直接发到村里甚至村民小组管理,导致在运用时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二是财务部门内部没有建立或没有严格执行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措施。

  对此,徐佳红说,一些村官腐败的原因,除了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村级权力较集中,部分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搞“一言堂”,自己说了算,“加上农村财务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不落实,极易为个别村干部‘浑水摸鱼’”。

  “给李锁群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在土地转让的过程中能对我们‘手下留情’,低价转让。”在供述中,对于向昔日上级李锁群行贿的原因,宋留宝直言不讳。

  “此类腐败案件在土地转让环节的主要问题是透明度不高,操作不规范。在土地征购中,对于实际交易的价格怎么掌握并没有具体规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多,随意性较大。为了能以最低廉的价格征到土地,征地单位不惜重金行贿。个别村干部收受好处后,随意降低价格,结果是肥了个人,亏了集体。”杜超峰说,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有“5个易发环节”,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一是在房屋拆迁品补量核定环节,主要采取虚报增补项目并从中截留的手段贪污公款,或将领取的款项只发部分给农户,余款截留,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二是在土地征用费补偿环节,主要采取收入不入账或少报收入的手段进行贪污挪用犯罪;

  三是在青苗品补偿环节,主要采取虚增青苗品补数量,隐瞒收入不上交的手段贪污公款;

  四是在移民资金环节,个别村组干部在协助乡政府审查移民资格和管理、发放移民款过程中,采取虚报移民户数、虚报基础补偿款发放金额的手段,骗取、侵吞国家移民补偿款;

  五是在“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社会保障”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发放环节,部分村干部采取为自己和亲友虚增面积,随意篡改减少其他村民土地面积,或通过代理签字等形式冒领各种补助资金。

  杜超峰介绍说,这类犯罪的主体主要以“三个部门”和“三种人员”为主,且共同犯罪居多。“三个部门”即土地管理部门、拆迁部门、征用部门,“三种人员”则是指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而“三个部门”和“三种人员”相互勾结,或隐瞒收入、集体私分,或是直接挪用上级政府拨付的土地补偿款,或是销毁原始领款证明、私自增加村民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数额,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截留后私分。

(责任编辑: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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