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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新疆资源税实征率低于5%(图)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6月08日01:46

  ⊙记者 张牡霞 ○刘玉凤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在就新疆试点资源税改革相关问题进行答记者问时指出,新疆原油、天然气从本月起按5%税率从价计征,根据相关规定,部分项目实施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政策,因此新疆地区的油气企业资源税实征率大部分低于5%。

  部分项目及产品减免资源税

  该负责人指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但同时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据测算,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实征率为4.63%,中石油吐哈油田分公司为4.75%,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为4.96%,中石化西北分公司实征率为3.27%,中石化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实征率仍为5%。

  暂按综合减征率办法减免

  据该负责人介绍,对油气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是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可行办法,因为许多油气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以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

  推动资源税改革在全国实施

  在谈及新疆试点的意义时,该负责人指出,新疆有着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在新疆试点资源税改革,既是对新疆的特殊支持,也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选择在新疆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其中,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

  该负责人指出,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也不明显。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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