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将涨
发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备受关注的《江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记者7日获悉,江西省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开始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届时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发。
实施范围
此次绩效工资实施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实施范围。
收入构成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70%+ 奖励性绩效工资30%
按“限高、稳中、托低”原则核定
江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将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来核定。对高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江西省将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再提高收入水平;对基本持平的,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收入水平相对稳定;对低于的,将提高他们规范津贴补贴的水平。
向临床一线岗位、业绩突出人员倾斜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收入主要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将分为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卫生部门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基层医卫单位人员收入将提高
据悉,在江西省,省、市、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均高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是乡镇卫生院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
“按此原则,通过这次绩效工资实施,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将得到提高。”江西省人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而这一群体占到了此次实施绩效工资人员的70%。
领导绩效工资不能自定
记者了解到,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将不能由自己确定,可以比普通人员高定一点,但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
离退休人员发生活补贴
对已离退休人员,将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将原来发放的津贴补贴统一归并到生活补贴之中。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级人保、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生活补贴标准大体一致,而且将按退休前的职务(岗位)分层次确定标准。
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
中央《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不得另发放津贴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江西省将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作者:徐娆 来源: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