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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化是解决劳资纠纷的一条大道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8日09:24
  劳资纠纷一直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在世界金融危机和失业率居高的背景下,这个问题显得尤为严重,由就业、工作压力引发的自杀以及社会矛盾频现各国。要解决和缓解这个矛盾还需借助法律的力量

  程金华

  在法律圈里,美国同行比较相信,是相对顺畅的司法渠道,为美国劳动者创造了一个同资方有序斗争的“角斗场”,为疏通劳资积怨开辟了一条大道

  在所有国家的资本主义初级发展阶段,几乎没有例外的是,劳资关系经常紧张。但是,值得深思的是,美国的早期历史却是个例外———在19世纪末,当街头政治在欧洲大陆发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美国的工人同行却显得相当“疲软”,常被世人认为只有“饭碗意识”而没有“阶级意识”。而在之后的世界工人运动史研究中,人们也常常为“美国例外论”争得头破血流。

  在法律圈里,美国同行(比如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美国法律史学者威廉·福巴斯教授)比较相信,是相对顺畅的司法渠道,为美国劳动者创造了一个同资方有序斗争的“角斗场”,为疏通劳资积怨开辟了一条大道。

  简单说来,19世纪美国劳资纠纷解决的司法化是通过一个互动的过程来实现的。

  在一端,法官和法院对解决劳资纠纷持有积极的姿态———或者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司法积极主义”,向劳动者打开了大门。这不仅意味着劳资纠纷的个案可以提交法院处理,也意味着(州与地方政府的)各种劳动法与规章可以被司法审查。

  当然,司法裁判并非一边倒。比如,在非常有争议的、具有历史性意义的Lochnerv.NewYork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为保护“合同自由”而推翻了纽约州的一项法律———在该法律中,纽约州立法者出于保护面包工人的健康,而规定了每天10小时以及每周60小时的最高工时。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的立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滥用了州政府的“警察权力”。

  这个历史性案例之所以具有争议性,是因为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解读它。一方面,乍一看,美国最高法院的主流意见以5比4的微弱优势,维护劳动者“出卖自己劳动的自由”,实质上维护了资本家的利益。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个裁决还蕴含着(联邦)司法机构同(地方)政府监管力量之间的较量,以及司法审查对“正当程序条款”的重申。事实上,即便是代表主流意见书写判决书的Peckham大法官也没有否认保护工人健康的意义,只不过他认为纽约州的这部法律对保护工作的健康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以及之后的判例不断地对Lochner案进行修正,直至最高法院在1937年的WestCoastHotelCo.v.Parrish中,正式推翻了Lochner案的裁决,明确了所谓的合同自由并非不受限制。

  必须要强调的是,在处理劳资纠纷中,19世纪美国法院的门不仅向个别人打开,更重要的是为集团诉讼提供渠道。只有通过集团诉讼,劳动者才可能同资方有相对平等的讨价还价的能力。

  在另一端,因为法院的门开着,劳动者愿意带着问题进法院,慢慢地把法庭———而不是街头或者医院———当成一个合理的角斗场。

  在这样一个一拉一推的互动过程中,美国劳资纠纷的司法化,促成了如下几个非常重要的结果。其一,大部分劳资纠纷的个案得到了解决。尽管结果未必就是公平的,但是意义在于,问题有个解决的去处。

  其二,劳动者的怨愤并没有因此而累积,司法途径成了社会的减震阀。

  其三,利用诉讼解决劳资纠纷的习惯,塑造了劳动者的行动策略———打好官司,甚至推动立法改革,是问题发生之后的首选;而不是被迫保持沉默,或者持刀走向街头。

  其四,在整体上,美国劳动者的“阶级意识”与“法律意识”实现了互动。相对于街头抗议的政治过程而言,法律过程具有非常显著的保守性与温和性。这种被法律意识调和过的美国劳动者的“阶级意识”也因此不像它的同僚们那样具有挑衅性和好斗性,相反更显得循规蹈矩。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没有生长出一个好斗的劳动者阶层,这是美国社会的幸事。在这个意义上讲,资本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美国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美国社会“向左走,向右走”的最终去向。

  尽管在诉讼中,并不存在完全的平等,但是一旦走向法院,意味着双方愿意各自牺牲一些。作为第三方的国家,也提供了劳资双方相互妥协的平台。只有你(资方)退一步,我(劳动者)退一步,她(国家)帮一把,社会的大转盘才能玩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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