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时,5人均神色黯然 摄/记者付中 |
勾结调查公司 泄露与手机号码相关的个人信息 甚至更改手机密码 涉嫌三项新罪名
卖通话单通信公司内鬼首被诉
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因非法经营被查,由此牵出了通信运营商的三名在职员工和两名离职员工的违法行为。
三名在职员工吴晓晨、唐纳宇、张宁和两名离职员工林涛、李磊,与调查公司勾结,将通话记录等信息透露给对方。
他们分别被指控犯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上述三项罪名在2009年2月出台,这5个人是新罪名出台后国内被揪出的首批通信运营商的内部员工。
庭审现场
被告人面对镜头露出苦笑
上午9点45分,庭审开始。14名被告人被法警依次押上法庭。唐纳宇等5名通信运营商员工,站在被告人中的最后。
进入法庭后,5个人看见自己的亲人后,纷纷落泪。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时,5人均神色黯然。身为公司项目经理的唐纳宇一直将双手背在身后。他时而看着站在旁边的“难兄难弟”,时而看看举着相机不断拍摄自己的记者们,脸上露出苦笑。
随后,庭审进入讯问阶段。包括5名通信运营商员工在内的13名被告人均被带下法庭,留下的是“东方亨特”等4家调查公司的老板张荣浩。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张荣浩认为自己只是股东而已,根本不参与经营,作为第一被告人他承担得太多了。
但他承认,“东方亨特”等4家调查公司以及哥哥张荣涛的调查公司,一直在资源共享。他们掌握的手机个人信息,都是通信运营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搞到的,他们之间存在金钱交易。
谈到利润,张荣浩推翻了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告诉法官自己一直是在“负债经营”。
“那就是说,你买个人信息,去调查案件,都是公益性质?”法官问道。张荣浩没有吱声。
据了解,调查公司依靠吴晓晨等人提供的“重要信息”,一共获利高达150余万元。这与吴晓晨等人拿到的每单几百元的报酬相差甚远。
截至发稿时,庭审还在继续。
内鬼自述
尝到甜头自办调查公司
吴晓晨:电话局职工
我一直对调查公司的业务比较感兴趣。2007年4月,我通过网上搜索找到“东方亨特”公司,见到了老板张荣浩。张让我帮忙查座机电话号码的安装地址,每个月固定给我2000元,后来又让我帮忙查电话清单。
大部分情况下我用公司的电脑查。地址可以直接查,电话清单通过公司的系统查。
后来,我干脆给张荣浩做起了兼职的调查员。婚姻调查每单公司收5000元,然后我和公司四六分。
再后来,我通过张荣浩认识了他兄弟张荣涛。我们之间买卖各种电话信息,他卖给我的,我再加价50元到100元卖给其他调查公司。
2008年10月初,我自己成立了一个商务调查公司单干了。
为了朋友调上百信息没要钱
张宁:电话维护组员工
我负责给公司修电脑,只是一名合同工,与劳动派遣公司签的合同。
林涛是我的朋友。2008年他找到我,让我查机主信息,修改手机密码。我一共帮他查过50多个机主信息,修改过100多个手机客服密码。
只要提供给我机主姓名和手机号码,我就可以通过工作平台,将该人的个人信息调取出来,查出来身份证号、住址和联系电话。
修改手机密码也是通过平台,只需要提供手机号码就行。我改完的密码都是6个零,这样对林涛方便。
修改完密码后,就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调通话记录了,通话记录会传真到查询者的传真电话上。这比我一个个地查完通话记录再给他们,更方便省事。其实这也是通信公司的一个漏洞。
我知道林涛在通过这个挣钱,但我碍于朋友面子,从来没管他要过钱。
项目经理查通话单赚了2万元
唐纳宇:监控中心项目经理
我主要负责网络监控和维护。2008年6月,朋友卢哲新(以为调查公司提供信息为营生手段)找我,问能否调取手机用户的详细通话单,说每个单子给我一两百元的辛苦费。
后来我到公司机房,通过话单分析系统,利用自己的登录密码,调取了手机号码的通话详单。调取信息后我把它拷贝到U盘,拿到自己的办公电脑上编辑后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卢哲新。
联通的监控系统和客服系统不一样,它不需要持卡者的密码,但只能查询到前15天的通话记录。
我一共帮忙调过100多个手机号码的信息,卢哲新一共给过我2万多元。
案外采访
调通话记录价码翻倍
昨天下午,记者随即采访了10家京城的调查公司。
“做不了了!北京前一段出事了,查得太严了!”当记者以调查婚外情为名提出调取手机通话记录时,10家公司中有4家当即表示拒绝,称“这是泄露隐私的违法行为”。
其余6家公司虽然表示可以做,但价码不约而同地提得很高。出通话记录的话,单月最低3000元,3个月最低6000元。
据了解,在一两年前,调取单月的通话记录只需要1000元到2000元,价格几乎翻了一倍。
其中一家调查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弄玄虚地表示:“现在通信运营商的人已经不敢合作了,我有更秘密的途径可以调出通话资料。不过,最近查得太严,以前三四天就能给您,现在得等六七天了。”
文/记者付中实习生蔡旭
多知道点儿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七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