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三原因
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未对所拐骗的女婴造成伤害
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亲属谅解
“我不上诉!”伴随着葛倩茹的当庭表态,曾轰动全国、持续半年多的“西安交大一附院拐骗女婴案”告一段落,葛倩茹因拐骗儿童罪获刑一年。
昨日下午3时30分,葛倩茹被带至雁塔区法院,在羁押室停留了短短几分钟后,就站在了被告人席上,葛倩茹的母亲、被拐骗婴儿的家人等均未到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倩茹欲收养一名婴儿,于2009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来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身着从该院护士更衣室盗取的医用白大褂,进入该院妇产科3号病房,以给蓝田产妇张兰芳所生的女婴(后取名严安哲)进行检查为由,从张兰芳的婶婶手中骗走女婴后,逃离现场。11月30日,葛倩茹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拐婴儿被解救。
今年5月19日的一审庭审后,葛倩茹的亲属与被害人严安哲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葛赔偿对方1万元,被害人严安哲的法定代理人对葛倩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昨日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倩茹以收养为目的,用蒙骗的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
拐骗儿童罪。雁塔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葛倩茹的辩护人辩称,葛倩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未对所拐骗的女婴造成伤害,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亲属谅解,意见属实,对葛倩茹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倩茹,判决听清了没有?”宣判完毕,审判员问道。“听清了,谢谢法官”,葛倩茹边哭边抹着眼泪,抬起头,当庭表示“我不上诉”。整个宣判过程只有10分钟。
拐骗儿童罪
是指利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以食品、玩具、娱乐等为诱饵,进行哄骗、诱惑,直接将儿童拐走;对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蒙骗后将儿童拐走;以偷盗手段将幼儿抱走。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一般是为了自己收养,但不是为了营利。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对话葛倩茹
没想到会判一年
谢谢法官
一审宣判后,记者在雁塔区法院法警室采访了葛倩茹。半个多小时的交谈中,葛倩茹大多时间一直低着头,捏着折成四方块的判决书,泪流不止。
自私点想,肯定是想缓刑
记者: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你有什么想法?
葛倩茹:没想到会判一年……法律会给知道悔改的人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法官!
记者:一审开庭后,你在看守所都想了些什么?
葛倩茹:天天就是想判决结果会是什么样子……
记者:那你猜测的判决结果呢?
葛倩茹:
自私点想,肯定是想缓刑,一个月都觉得长,我对孩子没啥坏心,如果判得长了,心里就难受……
记者:可你没上诉。
葛倩茹:结果我能接受。我都想好了,哪怕判三年四年,我都不上诉……
对不起母亲,出去后再报答
记者:今天(8日)宣判你妈妈没有来?
葛倩茹(啜泣):我也不知道(原因),上次来看我的时候只说让我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说起母亲,葛倩茹开始痛哭,“我对不起母亲,只能出去后再报答养育之恩了。”
记者:你好像比开庭时瘦了?
葛倩茹:压力很大,天天在想判决……
根据判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葛倩茹的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11月29日止。
他们原谅我了,我没想到
记者:对以后有什么打算吗?
葛倩茹:重新开始……会不会到另一个城市?我不知道。
在落网、刑拘、开庭各个阶段,葛倩茹一直强调拐骗走婴儿是为了挽救她的爱情,归根结底是为了改变家中贫困的面貌。然而,她的“爱情”并没有因为她的“付出”得到一个好的结果,4月份之前,她的男友就表示“不再管她了”。
那么,出狱后,葛倩茹还会挽回这段“爱情”吗?
葛倩茹:不会(见他)了!
记者:为什么呢?
葛倩茹(没有一丝犹豫):没有为啥!
记者:对受害人家属有什么要说的吗?
葛倩茹(抹了抹眼泪):谢谢他们,听说
他们原谅我了,我没想到……
接着,葛倩茹又补充了一句,“我出去以后会去看看小孩,即使他们拒绝……10天的感情,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希望媒体帮我找到失踪的父亲
采访快结束时,红肿着眼睛的葛倩茹提出一个请求,“你们能帮我找找我父亲吗?”
她说,自己家境贫寒,为了挣钱,父亲葛双宽在2004年到山西运城打工,此后音讯全无。“我也曾找过,可一直没找到。”葛倩茹哭着说,父亲今年49岁,“希望能借助你们的力量,帮我找到父亲。”
对话被拐婴儿父亲
她没伤害我女儿
所以我能原谅她
对于葛倩茹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的结果,被拐婴儿的家人是怎么看待的?昨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如果以后有可能,我不排斥她来看我女儿。”被拐女婴的父亲严小红得知葛倩茹希望再见到自己的女儿后,表现出了宽容和谅解,并表示判决结果“比较人性化”。“她毕竟还是个孩子,以后的道路还很长,希望她能好好改造,争取早点出来好好做人。”严小红说,葛倩茹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得到惩罚是应该的,“但她没有伤害我的女儿,这也是我能原谅她的重要原因。”
各方反应
葛家结果能接受
昨日,判决两小时后,律师将判决结果电话告知了葛倩茹的伯父葛江宽,随后,在西安打工的葛江宽又打电话辗转联系到葛倩茹的母亲。“她妈说结果能接受,事情都这么长时间了……”葛江宽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看守所规定每月10日、25日是会见时间,到时他肯定要去看望侄女。
辩护律师满意并出乎意料
对于判决结果,葛倩茹的辩护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卫东认为“还可以”。另一位辩护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则表示“很满意,甚至有些出乎意料。”他表示,将前往看守所看望葛倩茹并鼓励她出狱后重新开始生活。
陪审员不判缓刑是为了教育她
“这次没有判缓刑,主要是为了教育她,也希望起到警示作用。”在该案合议庭担任陪审员的西安交大人文学院法学系教师王继红说,葛倩茹的行为破坏了受害女婴的家庭关系,对其家庭造成心理伤害,并侵害了女婴受家庭监护和健康成长的权利,已构成
拐骗儿童罪。“但刑罚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已有的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王继红说,考虑到葛倩茹是初犯、偶犯,拐骗儿童的目的也是为了收养而不是获利,并没有伤害女婴,且最终得到被害人家庭的谅解,因此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社会学者“法里有情”体现人性化
“我们的社会规范和制度并不是冷冰冰的一块"铁板",融合了法理和人情后显得更加人性化。”得知葛倩茹的判决结果后,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谢雨锋称并不意外。
由于此次案件中葛倩茹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再加上受害人家属也表示谅解并建议减轻刑罚。“从个人发展来说,她只是个20刚出头的年轻人,不能由于一次错误就"一棍子打死",给个机会让她好好做人,以后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谢雨锋说。
同时谢雨锋也强调,葛倩茹案毕竟是个案,“法里有情”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例,对于那些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责任人必须承担应有的后果,“这样才能对受害者有一个交代。”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宁军
华商报 实习记者王佳珂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