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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涉嫌证券犯罪案件 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6月10日01:40
  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证监会最新通报了6起涉嫌证券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方面表示,在完成行政调查后,目前这6起案件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6起涉嫌证券犯罪的案件主要是通过证监会的日常监管及举报的线索进行立案稽查。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2008年1月启动收购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2008年6月定向增发。通威股份总经理管某因工作关系知悉上述两项内幕信息,并利用他人账户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大量交易“通威股份”股票,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ST建机)2007年3月26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将股权划转给陕煤集团。陕煤集团总经理高某在重组消息公告前知悉内幕消息,同时高某本人及其亲属的账户在公告前集中大量买入“ST建机”股票,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罪。

  2009年间,余某等人利用做控制的账户先行买入股票,随后在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禧达丰)总经理、分析师白某的协助下,向社会发布已买入股票的推荐报告,随后再卖出股票。上述人员通过此种方式反复操作,累计获利3000余万元,涉嫌构成《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

  2006年至2008年间,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琼花)董事长于某私自利用公司公章为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等关联方提供担保22笔,涉及金额1.61亿元。于某涉嫌构成《刑法》第169条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郭某于2006年起,涉嫌以“展锋”的名义在多个门户网站开立博客,吸引投资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加入“展锋投资俱乐部”以获得其提供的股票咨询信息。

  郭某无证券从业资格,其收费账户及关联账户收取了大量疑似会员汇款,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2009年8月,部分投资者观看陕西卫视播出的股票节目后,与重庆新盈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盈鸿)进行联系,传真签订了购买炒股软件的协议,并向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会费,但投资者未得到任何软件和服务。重庆新盈鸿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案发时共收到涉及20多个省市的投资者汇款共计500多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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