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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用水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6月10日04:35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非法排放污水最高可罚50万元

  本报讯 (记者郭宏颖)6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再生水回用内容,强调加强污水资源化,以改善沈阳水资源严重匮乏现状。

  修改草案提出,今后,沈阳市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各类工程施工降水产生的抽排水,也要优先用于施工现场以及城市景观水体。同时,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也都要尽可能使用再生水。

  向水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并设立标志。对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水,或者稀释后排放、通过槽车等工具转移和非法倾倒、利用雨水管排放、未经批准私设排污口等方式排放废水,一旦被发现,除要限期消除污染,还要罚款2万—50万元。

  为保护河流,浑河城市段、秀湖、蒲河、沈阳西湖等用水区内,今后均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污口,并禁止行驶无防污设备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或艇,违者将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草案还添加了关于污泥处理的内容,提出禁止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置,否则处1-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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