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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督促规范执法:罚款不能返还执法部门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0年06月10日08:26

  韩正督促规范执法:多反思“钓鱼”

  《执法行为规范》将于近日出台,罚没收入严禁按比例返还执法部门

  ●我们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我们必须把接受批评和监督,作为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的重要动力源泉。

  ●特别要高度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积极主动地回应媒体的监督,从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关心、爱护和培养执法队伍,对不适应队伍发展要求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晨报记者 吴 飞

  “要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最好的方法是进行案例的分析和案例的教育。从去年开始的一系列案例,如果进行反思,从中得出一些共同的认识,这些认识将是我们的财富。”在昨日召开的全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自去年“钓鱼执法”等案例暴露出上海少数单位和个人在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后,市政府进行了多次总结与反思,执法工作制度化的建设更成为重中之重。而成为行政执法制度性文件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执法行为规范》),将于近日出台。

    谈不足:

  执法有乱作为和不作为

  在电视电话会上,韩正指出,当前上海行政执法工作总体上健康有序,广大一线执法人员为完善上海法治环境作出了贡献。“但我们不能回避问题和不足,有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部门、少数人身上,但对全局工作影响很大。”

  韩正指出,近几年上海行政执法一些典型案例给出了深刻的启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把行政执法简单地看作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执法制度还不够科学合理;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有序,既有乱作为问题,也有不作为问题。”

  韩正说,实践证明,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必须克服特权思想,用好执法权,不越权、不失职;要紧紧抓住程序规范这一关键环节;要牢牢把握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要求。”

    新规范:

  罚款不能返还执法部门

  作为上海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即将出台的《执法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

  《执法行为规范》提出,将着力推行“柔性执法”,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进行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

  此外,《执法行为规范》还将注重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并着重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如何处理暂扣以及违拆中当事人合法财物:《执法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对不易保管的物品,原则上不予暂扣处理;强拆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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