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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女集体凌辱校友 家长担责赔偿精神损失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10日19:02
  90后花季少女,本应青春阳光,却因鸡毛蒜皮小事,对校友拳打脚踢,甚至脱其衣服任意凌辱,相煎何急!6月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第一被告李冰冰、第二被告刘薇、第三被告刘伊、第四被告沈琼、第五被告宋文向原告韩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11883.45元,其中,第一和第二被告各承担35%,其余三人各承担10%因五被告均为在校学生,责令五被告法定代理人予以垫付。

  原告诉称,去年放暑假,第二被告带原告到市洪客隆电动一条街旁,旁边还有其他四人,看到原告后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又胁迫原告到抱石公园再次殴打,并将原告的衣服全部脱光将原告绑在公园里面,第一被告还用手机拍下来了,到了晚上10点多,第三和第四被告才拿来衣服给原告穿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五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2633.45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共计152633.45元。

  第一被告辩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没有影响原告的社会形象,况且主要责任在于第五被告,应由第五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第三、第四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我们并没有侵害原告的民事权利,不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损害,原告起诉上述被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五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均系新余市某中学学生,因第一被告与原告有些不和,2009年8月7日下午3点半左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约好到原告家楼下找原告,原告不在家,后碰到第五被告,五人遂一起在原告家的楼下等,过了十多分钟,原告回来,第二被告将其约至一个停车场,第五被告首先打了原告一巴掌,随后用脚踢打,其余人等也过来打原告。后五人将原告带至一地下室,先是群殴原告,后又将原告衣服脱掉任意凌辱,并用手机拍摄。晚上7点左右,五人嫌地下室人多碍事,遂将原告带到抱石公园继续凌辱,还将原告衣服撕破,用布条将其捆绑,并打上结,直至当晚10点,第三、第四被告二人才为原告送来衣服,原告才得以回到朋友家。另查明,原告受伤后到新余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1633.45元,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五被告共同对原告进行肉体上的鞭打,人格上的侮辱,原告要求五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用等,予以支持,只是金额为11883.45元,第一、第五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刘宇星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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