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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陈水扁家族弊案二审:陈水扁获刑20年 > 陈水扁夫妇一审被判无期消息

审判长解释陈水扁为何“轻判”:没侵占但有贪污

来源:台海网
2010年06月11日12:52
  台海网6月11日讯 扁案二审宣判出炉,陈水扁吴淑珍各判20年,相较于一审无期徒刑,外界认为是轻判。审判长邓振球表示,由于一审认定的侵占公款部分,二审採取较宽松态度,只要是在“总统”职务范围内,都不算侵占公款,因此刑期和一审相比来的较轻,另外在龙潭案中,二审法官则是认定陈水扁过程有行使“总统”职务,并收受贿赂,因而判12年徒刑,罚金1.5亿(新台币,下同)。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陈水扁吴淑珍二审各判20年有期徒刑,相较于一审无期徒刑,外界普遍认為二审刑期来的较轻。审判长邓振球在宣读主文时,特别提到陈水扁在龙潭案中的角色,因辩护律师认为龙潭购地案权责机关是在“行政院”,不是“总统府”也不是当时陈水扁“总统”的职权,但二审合议庭认定陈水扁在此案中有行使“总统”职务,并收受贿赂,因而判处12年徒刑,缴交罚金1.5亿元。

  另外邓振球也表示由于“国务机要费”部分,二审在认定上和一审不同,二审采较宽松态度,只要是“总统”职务相关的费用,都不算是侵占公款,也因此两者刑期有所差异的原因。

  至于陈镇慧U盘内记载“国务费”被用来报扁家人的所得税及缴陈致中违法遭开的罚单,这一部分用作私人用途属于侵占公款,审判长强调由于新法旧法不同,加上一二审在证据认定上有所出入,造成两者刑期不同的原因。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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