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6月11日电 台湾高等法院11日就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人所涉“机要费”案等4项弊案作出二审宣判,判陈水扁和妻子吴淑珍同为20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10年。
此外,二审判陈水扁和吴淑珍分别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7千万、2亿元。全案仍可上诉。
随后召开的羁押庭裁定陈水扁还押看守所,是否续押將另日以书面通知。
涉案者中,陈水扁子媳陈致中、黄睿靓二审获判1年2个月、1年,黄睿靓缓刑4年;陈水扁前幕僚马永成、林德训分别判11年6个月、12年6个月。较一审判决,4人刑度同获减轻。
就陈水扁、吴淑珍等人分别在“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前101董事长陈敏薰买官等案被控贪污、洗钱等罪,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陈水扁、吴淑珍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对二人分别并科罚金新台币2亿元、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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