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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将建立健康档案 危房修缮需由房主出钱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6月13日02:16
  本报讯 (记者 马力)危房将由房屋所有人掏钱修缮治理。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昨日公布。所有房屋都将建“健康档案”,记录损坏、拆改、维修等情况。据介绍,这也是北京首部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低收入家庭危房由政府修

  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称,《办法》规范了房屋建筑从“出生”到“灭失”的各个环节,包括使用行为、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房屋与汽车一样,是居民自己的财产,如果过了保修期,检查、修缮和治理肯定要自己花钱。”张农科表示。

  《办法》中规定,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如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评估一次。达到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每2年评估一次。评估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应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城镇低收入家庭,无力承担费用的,由区县政府实施治理。

  “"房屋建筑"不但包括房屋本体,还包括配套建设的院墙、烟囱、水塔等。如果出现事故,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也要负责。”张农科称。

  房屋质保书将出示范文本

  “当然,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如果是房屋建筑的日常维修养护,也就是小修,比如外墙掉下一块墙砖,应是物业公司掏钱修。”张农科介绍。

  《办法》规定,新建房屋建筑,开发商在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等,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等。“过去开发商也都提交这些材料,但并不规范。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示范文本,将来房屋各部位的保修年限等内容都将包括在内。”市住建委房屋安全处处长李自强称。

  据了解,不同的房屋部位有不同的质量保修期限,比如地基和主体结构的质保期为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住宅即为70年;防水和保温工程的质保期限为不低于5年。

  此外,李自强透露,目前市住建委正在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将对每个房屋建筑建"健康档案",类似医院的病历。包括损坏、拆改、维修等信息。如果恶意拆改承重结构等,二手房交易时,房屋登记部门会告知买房人。”

  政策亮点

  主动修危房租安置房优惠


  《办法》采取了人性化的措施,鼓励房屋所有人主动治理危房。房主如果积极主动治理危险房屋,危房治理期间,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的来周转居住的,租金将按公房的租金标准来收取,比较低廉。对于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危房治理期间,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收取。

  此外,如果危房修缮期间租住政府提供临时安置住房,在危房治理结束后应当限期搬出,逾期不搬的,将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住宅商用需全楼业主同意

  《办法》对于房屋使用人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办法进行了严格禁止。规定居住建筑的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居住之外的经营性用房。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同意。即如果想将自己的住宅改为商用,需要整栋楼的业主同意。

  房主不修缮政府强制代修

  如果房屋需要安全鉴定,但房主并不去做鉴定,张农科表示,房管部门将进行提醒。如果房主不委托鉴定或不修理危房,出了问题,如房屋掉下一块水泥砸到了路人,就需要房主自己负责。

  此外,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果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进行阻碍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指定单位代为治理等强制措施,发生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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