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委托给辽宁大众金融资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清初将军罐,被该公司工作人员搬运时不慎摔碎,无法复原,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休。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被告辽宁大众金融资产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先生财产损失38万元。
2005年6月27日,于先生将其收藏的清初将军罐交由大众拍卖公司拍卖,委托价为38万元。双方约定所拍款项扣除10%佣金后,在拍卖后10日内返还委托方。如未拍出,拍品将退还委托方。如若损坏,由被委托方负责。签订协议的同时,于先生将该拍卖物交付大众拍卖公司。由于大众拍卖公司保管不善,将该拍卖物损坏。双方当事人对大众拍卖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
法院再审认为,因委托拍卖物品的损坏发生在拍卖公司,拍卖公司既没有对委托拍卖物品进行保全,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申请鉴定的物品就是于先生委托拍卖的物品,因此于先生委托大众拍卖公司拍卖的物品的实际价值无法鉴定。鉴于委托协议中已明确载明清初将军罐的委托价为38万元,说明双方对38万元的价格是认可的,故应按委托拍卖协议确定赔偿数额。 (记者 王贵廷 刘宝权 通讯员 曹 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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