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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两药监局局长被判罪后仍担任原职引发质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16日08:58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08时03分报道,新闻事件中总有一些人物会持续地引起我们的关注,甚至有时候当新闻成为了旧闻,某些名字依旧会跃然于媒体之上。

  给大家卖了个关子,其实今天我们想说的就是关于两个人的蹊跷故事。先来说他们的旧闻吧。半年之前,江苏省江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吕国乐、金道春,因为明知某医药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最后法院作出了犯徇私舞弊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引起媒体关注的原因是:这两个人,一个是局长、另一个则是副局长!

  接下来关于这两个人的新闻是:经过群众举报,记者核实,目前,两个人仍旧活跃在江都药监局的工作岗位上,最让人吃惊的还是:一个“仍是”局长,一个“仍是”副局长!

  法律判决有罪,但却依然行使着公务员、甚至是领导职务。那么对此,相关规定是怎么解释的呢?《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都明确了应对触犯法律的公务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说,目前,对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处理方式。实际操作中有的认为构成犯罪了应当开除公职,有的就认为可以保留公职。

  其实,我们不是想在这里讨论公务员处分的具体操作尺度。但是我们知道,一个规定,但凡执行当中可以选择A种,也可以选择B种时,就一定有了很多人所谓的“商量余地”,自然又给了很多腐败所谓的“活动空间”。 发生在江都药监局的这起事件,其实颇有一些冷幽默的色彩。吕国乐和金道春虽然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但同时判决他们徇私舞弊的罪名成立。也就是说,他们不仅是公务员,而且是局长,而且身负罪名。这是不是太荒诞了呢?

  当然,我们也可以体恤一下当地的组织部门,也许他们是心怀恻隐之心,管理和选拔干部比较“人性化”。可是,这样体贴的“人性化”又置法律于怎样的尴尬境地呢?有一句话,我们常常挂在嘴边,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部门更应该成为执行法律的模范。

  但是我们看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种“脱节”现象,一边是法律的声音,而另一边是部门和单位另一个腔调。这边被法院判处有罪甚至被捕,而那边单位却工资照发待遇依旧。在这样一些法律和权力的博弈当中,权力似乎是占了优势。

  而细想下来,这场博弈,究竟谁是赢家呢?法律的威信受到了挑战;案件查处的力度受到了削弱;对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受到了减轻;而这些相关政府部门呢?输了公信力,他们究竟赢了些什么!? (来源:中广网)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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