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宏鹏 刘百军 本报通讯员 杨怀荣 李承武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自2007年4月成立至今年4月,短短三年时间里,共审结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263件,结案率达100%。其中调解结案1244件,占98.5%;当天结案1227件,高达97%;当即履行1019件,标的额达1034万元。大田法院这一深受群众欢迎的创举,得益于能动司法。
大田县地处闽中山区,为福建交通要道,全县公路总里程1544公里。由于道路里程长、车流量大,加上不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还不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较为频发,年均立案处理1200余起。
对交通肇事纠纷,由于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行政调解协议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反悔就可能形成二次纠纷;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事故车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预付款”和“不交预付款可扣留肇事车辆”等做法,对那些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强制手段不足,最终还得走司法路径。法院却往往因时过境迁,开庭前传唤难、审理中调解难、判决后执行难等,给老百姓带来诸多不便。
提高司法办案效率,让公正的结果尽快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何不将法庭搬到交管大队办公楼,上门巡回办案?”针对这一现状,大田县法院开动脑筋,提出法院诉讼调解与交警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当大田县法院院长胡玉峰把这一想法和盘托出时,与县交通管理大队领导不谋而合,产生共鸣。2007年4月5日,大田县法院驻交警大队交通巡回法庭应运而生。
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警界定责任,并就赔偿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交警调解,对疑难、复杂交通事故纠纷,巡回法庭主动提前介入,在法律适用、证据分析、赔偿项目及相应金额的测算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双方当事人及时就有关法律问题作出相应解答。巡回法庭还与交警大队共同制作了一张详细列明赔偿项目表,如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车损等,哪些项目双方自行协商或交警调解成功,即把具体内容写在相应的空格内,达不成协议的,交通巡回法庭只对有争议的部分再作调解,避免调解工作从头做起,形成交警调解与法庭调解的有机衔接,破解了交通事故纠纷调解难的难题。交警扣押车辆的时限一到,法庭的诉讼保全便及时跟进,从而促使肇事司机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鉴于交通事故本身的特点,交通巡回法庭与交通民警同步,实行全天候24小时工作制,随叫随到,实现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衔接。能动司法,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交通巡回法庭在审理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中,把调解作为办案的首选,能动调解。针对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特点,巡回法庭主动与保险、医疗机构等沟通、协调,设立了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由保险公司预付交强险款项,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和提供医疗费清单等,为调解打下基础;巡回法庭在与交警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的同时,还与公路沿线乡镇、村人民调解、司法所等相互配合,设立巡回调解室,形成多元化调解新格局;对涉及外地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巡回法庭则通过远程网上“QQ”法庭,实现网上立案、网上调解,减少了当事人负担。
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由此引发的信访案件随之递减。该县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从2006年18起、2007年6起、2008年的3起,减少到2009年的1起,实现了社会效益损失和社会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取得双赢。
目前,三明市12个县(市、区)基层法院相继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2009年共审结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945件,其中调解结案1245件。这一做法,得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法院系统、交警系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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