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晓 本报通讯员 邵丹 吴静
当人们在路边见到残疾人乞讨时,或许背后正有一双眼睛在注视着乞讨者———利用人们的爱心和同情心,用暴力胁迫、控制残疾人在街上乞讨赚钱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犯罪现象。近日,犯罪嫌疑人王丽、刘会民、张新丽、刘社会4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来,北京市首例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的案件。
据了解,刘社会、刘会民是亲兄弟,张新丽、王丽分别是刘社会、刘会民两人的夫妻。4人均为小学文化水平。2009年9月,王丽和丈夫刘会民因为家里欠了债,商量来北京打工。他们想到的“打工”方法,就是按照大哥刘建设(在逃)的方法,找几名盲人在北京乞讨挣钱。
“2004年左右,我大哥和大嫂就带着"瞎子"来北京挣钱,当时就是让"瞎子"在路边拉二胡,前面放一个碗,等着别人给钱。”王丽说。
接下来,王丽和刘会民在河南老家陆续找到了3名会拉二胡的盲人,并用可以“去北京挣大钱”的说法将他们骗到北京,再加上刘建设留下的1名盲人,刘会民等4人每人负责“看管”一名盲人,并用威胁、暴力等手段组织他们上街乞讨。乞讨所得被刘会民等人据有。根据嫌疑人供述,4人组织盲人乞讨共牟利人民币6000余元。
不过,盲人们的赚钱梦在来到北京后,便随即破灭了。
为了防止盲人逃跑,刘会民等人在租来的一间平房里,搭建了一个简易阁楼,让盲人睡在里面。简易棚面积仅有5平方米,人根本无法站直,只能坐着。盲人们睡的是只有一床破褥子的木板床,吃的只有每餐一个馒头或大饼。即便是大风雨雪天气,他们都得在刘会民等人“一对一”“盯防”下,在地铁站、医院门口等人流较大的地方拉二胡乞讨。他们早出晚归,每天连休息时间都没有。如果盲人提出回家或不肯出去乞讨,就会遭到刘会民等人的辱骂、殴打,甚至被禁食,刘会民等人还威胁不听话的盲人“让你死在北京”。
今年4月30日,北京警方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在某医院路边有盲人乞讨。民警立刻赶往现场,解救了几名盲人被害人。而4名盲人的检验报告显示,4人身体状况较差,每人的全血、血清检查均有多项参数不正常。
“有组织地职业乞讨,伤害的不仅是社会共有的同情心和爱心,更有被胁迫乞讨者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尊严。”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法制日报》记者在看守所里见到刘会民等人时,他们一扫打骂盲人时的“威风”,变得垂头丧气。
面对着记者的询问,刘会民和他的妻子王丽都称,原来没有意识到组织残疾人乞讨是犯罪行为,直到被“抓进去”之后才意识到自己犯法了。
当被问及为什么会想到组织残疾人乞讨时,刘会民告诉记者“在老家看到不少人干这个(组织残疾人乞讨)挣了钱了”,于是自己也想到了这一生财之道。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增设的新罪名,该罪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残疾人、儿童是社会的弱势人群,他们之中一些人被幕后的“黑手”操纵,充当乞讨牟利的工具。组织者为了博得社会更多同情,有的甚至不惜故意恶化、摧残残疾人的身体,如在寒冬时节让残疾人赤裸上身沿街乞讨等。其组织行为严重侵犯了残疾人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和人身自由。同时,组织者操纵、胁迫残疾人在公共场所及交通要道进行乞讨,自己从中聚敛钱财,也严重扰乱了城市社会治安秩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应该予以惩治。
对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现象,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关法律规定尚须进一步完善。
“其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行为手段方面的探讨。”结合办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办案检察官指出,“组织乞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将此罪的行为方式限定在"暴力、胁迫"的手段显然不利于打击罪犯。因为,残疾人身体上和精神上存在缺陷,儿童认识辨别能力较弱,当他们受到非法分子的教唆、引诱时,残疾人、儿童大多不能明辨是非,更多的时候是无能力反抗。其次,目前不法分子控制操纵的残疾儿童多是从残疾人、儿童的监护人手中租来或以杂技表演等理由骗来的。当残疾人、儿童远离家乡后,失去了监护人的保护,加上在生活上难以独立自理,更不知怎么寻求救助。行为人不需要"暴力、胁迫"手段,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控制他们。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贫困家庭父母利用自己或亲人的孩子去乞讨行骗,更不需要"暴力、胁迫"的手段。所以,把"暴力、胁迫"之外的众多手段排除在此罪之外,显然不能充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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