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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受害一死一失常 多名未成年嫌犯从轻发落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6月17日13:52


   偏爱少年犯 好心办“坏”事

  ■少年犯罪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上升趋势

  ■培养专业“社工”专盯社区不良少年

  ■尽早出台独产《少年法》 两部相关法律名存实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据4月26日《春城晚报》报道,2010年4月21日凌晨时分,4名中学生翻墙外出玩耍,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街头发现一名精神病患者后,竟以“打着玩”为由,用竹棍、石块等对其进行近两个小时的殴打,最终导致20岁的女孩钱金芬创伤性休克死亡。陆良县公安局表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4名中学生已被刑事拘留。

  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施行。有人曾这样比喻:“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水龙头。”而既教书又育人的学校则被视为预防犯罪的“第二屏障”;假使由于家长教养不当,未拧紧的第一道水龙头出现“漏水”,“堵漏”的责任就落在了学校肩上;如果前两道“水龙头”都出现漏水,社会肯定是负责拧紧“水龙头”的最后一道防线了。

  11年过去了,我们反思,家庭、学校、社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三道“屏障”,是否都能恪尽职守?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种种“优惠宽待”措施,免于起诉、实刑判缓、犯罪记录前科消灭制度等等。如果我们出于“爱心”的“宽待”政策,带给青少年的却是放纵,或许这该是我们反思的。

  专家指出,在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采取“重重轻轻”的两手原则:对轻微犯罪采取轻微处罚,而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坚持对其实施关押。

  遭遇少年犯,女中学生一死一失常

  ■20岁女孩死后双手蜷缩

  4月26日《春城晚报》报道,2010年4月21日凌晨时分,4名中学生翻墙外出玩耍,在曲靖市陆良县街头发现一名精神病患者后,竟以“打着玩”为由,用竹棍、石块等对其进行近两个小时的殴打,最终导致20岁的女孩钱金芬创伤性休克死亡。记者日前从陆良县公安局获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4名中学生已被刑事拘留。

  钱金芬一家居住在陆良县三岔河镇,家人靠种田为生,生活并不宽裕。21日凌晨时分,在家久等女儿无果,钱金芬的父亲钱鸭强披了件衣服,准备外出寻找。这时一名邻居急匆匆地跑来说,他女儿在三岔河镇附近的街道上被人打了。

  听到女儿被打的消息,心痛不已的钱鸭强立即和朋友赶了过去,在三岔河镇的街头找到了钱金芬。钱鸭强说:“找到时我女儿就躺在地上,看见我们来了曾示意想喝水,但根本就坐不起来了。”众人连忙做了个简易担架,把钱金芬抬回了家,但没过多长时间,钱金芬就死了。钱鸭强随后发现,女儿全身多处淤血青紫,其双手似乎一直蜷缩着用来抵挡来自外界的攻击,人死了手都伸不直。

  钱鸭强证实在读初一的时候,钱金芬有一次上街被一个女疯子打伤,此后就变得不正常,经常会离家出走,曾经还独自到过昆明。经检查女儿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不发病时与正常人没有区别,在家里能做家务,会主动和亲戚和邻居打招呼。但发病时,会一个人说话,还会离家出走,但不会攻击其他人,看到有人远远走来,会吓得站在墙边发呆。由于钱金芬经常在外闲逛,三岔河的人都知道她患有精神病。

  钱金芬家庭十分困难,家里有父母及一个哥哥,父亲现年65岁,曾经当过村小组组长,母亲是一个残疾人,在村里属家庭贫困的村民。哥哥于2004年考取大学,但家里没有钱,没能读上大学,现在昆明当保安。

  陆良县公安局相关人员介绍,接到报案后,民警第一时间开展侦查工作,随着调查的深入,令办案人员吃惊的是,凶手竟然是4名初三年级的同班同学,大的16岁,最小的15岁。

  4月21日凌晨,他们翻越学校围墙外出,原本其中两名学生是外出买洋芋丝吃,另外两名学生打算上网。由于当天是哀悼日,当地停止了一切娱乐活动,两名没能上网的学生在街头闲逛时,4人碰到了一起。大约凌晨1时许,学生们在街头看见钱金芬后,便用竹棍、石块等对钱金芬进行殴打近两个小时。

  当警方询问为什么要殴打钱金芬时,16岁的谢某说:“打了玩。但没有想到她(钱金芬)会死亡的,当时只是打着玩,我们走的时候还用手摸摸钱金芬的鼻子,钱金芬还出着气,我们才回了学校。”另一名学生何某说是谢某喊他们去打的。目前,4名学生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押在陆良县看守所。

  ■女中学生被轮奸精神失常

  几天前,江西省赣州市民李振发(化名)来到章贡区法院,就女儿丽丽(化名)被轮奸一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两年前,几名男同学设局灌醉了丽丽,随后轮奸了她。日前,随着这起刑案的审结,事情并未画上句号,接踵而来的是李振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家住赣州市章贡区的丽丽,本该走进大学校园朝她的艺术之梦进发,然而如今却只能在家定期服药。2008年4月12日傍晚,就读于赣州市某中学高三的丽丽受同学罗抗抗(化名)之邀在一家餐馆吃饭,同行的还有王小闹(化名)、徐某等4人。饭桌上,几个男同学轮番敬酒,试图将丽丽灌醉。

  然而,直到散席时,丽丽仍未醉。王小闹看到这种情况,又提议到他家去打麻将,谁输了就罚喝酒。牌桌上,罗抗抗、王小闹等人联手使丽丽频频输牌,然后逼其喝了很多酒。当晚10时许,罗抗抗、王小闹见丽丽已撑不住,便把她拖到王小闹的房间,不顾丽丽的反抗,两人轮流强行与丽丽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自身生理原因,并未得逞。

  李振发得知女儿遭到轮奸后,立即向警方报案。王小闹、罗抗抗很快归案。警方发现,这两名嫌犯均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且罗抗抗还是学生身份。

  2009年5月,章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罗抗抗、王小闹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两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李振发十分不满,觉得“判得太轻了”。

  继而,更坏的事情发生了,丽丽在事发后开始不太吃饭,性格也变得狂燥不安、抑郁、恐惧、焦虑。“之前,女儿性格活泼开朗,现在,她跟我们都不爱说一句话。”2009年7月,李振发带着女儿来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赣州市精神病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丽丽为精神分裂症,在院方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中,列举出病因为“强奸引起”。

  赣州市检察院也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

  2009年7月29日,章贡区检察院提请赣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赣州中院提出抗诉。2010年1月22日,赣州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罗抗抗、王小闹的犯罪定性部分,两人均由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另外一个现实问题是:这起案件终审后,李振发至今未拿到一分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了6万元赔偿金,抗诉后就未再提起。”李振发告诉记者,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其中20万元是给女儿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我们父母每人各5万元,另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0万元。” 赣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谢灯告诉记者,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精神损失被排除在外。

  对少年犯“放一马”后果堪忧

  几年前,也是在江西两名寻衅滋事的青少年仅以年龄为由被“放一马”,而没有以犯罪动机和造成后果的危害性论处。新华社南昌记者报道了此事件。

  因没钱购买演唱会门票,南昌市14名未成年人竟结伙抢劫发泄不满,其中两名触犯法律。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本着挽救、教育的原则决定对他们不予起诉。

  2003年10月19日晚,年龄均未满16周岁的熊某、杨某等14人约定去观看香港某歌手的演唱会,但因钱不够无法买票进场。随后,他们来到人民公园,因觉得没看成演唱会心里不痛快,有人提议“手有点痒,想打人”“惹点祸”,得到大家同意。

  当晚10时许,他们在人民公园内碰见情侣姚强、涂明霞后,便将姚强围住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姚强为轻微伤丙级。带头打人的熊某与杨某还从姚强身上分别抢走一个装有100元人民币的钱包和一部价值950元人民币的手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很快将他们抓获,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这样两个因自己不顺心,便发泄于路人的少年,法律对他们采取了“松”的政策,因为受大的“宽待”形势影响,其后多名少年参与的泄愤行为也没有受到严惩,都得到了“不予起诉”的处理。他们成了当时社会“挽救”政策的正面典型。

  北京著名刑案律师、汉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笑宇则认为,几个仅因没钱买到香港歌星的演唱会票,就要去公园向不相干的弱者实施劫掳报复的青少年,他个人认为明显带有反社会人格倾向;如果与其合伙违法的14人,都看到犯罪后的“无罪”结果,恐怕震慑效果不但没有,反而会让他们从反面得到教训。因此,他建议在相应的配套矫正机制未健全之前,各种所谓的改良尝试应“缓行”。

  他告诉记者,他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北京市某中学一个高中生,曾6次偷盗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收审。学校赶到派出所,向民警证明该生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回去后可以继续教育。该生回校后,学校对家长说,因为学校做了工作,公安机关才没有进一步追究你孩子的刑事责任,学校给你孩子抹去了一个一生中的污点,你将孩子领回家去吧。

  家长感激学校,办理了退学手续。这样,该生的偷盗罪就不存在了,学校也就免去了一个犯罪率。这个学生离开学校没有半年,老毛病又犯了,这回又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其罪行严重程度已经无法“逃出”刑罚。

  刘笑宇提出,无论是暂缓起诉,还是免予起诉,包括干脆对已有的犯罪痕迹“前科消灭”,都是很严肃的事情,应该非常谨慎,不应“一窝蜂”似的遍地开花,否则会适得其反,甚至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因为这些对策,不管是刑事上对未成年人处置的宽容,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他们的救济,无非都是设法保护他们的人格,拓宽他们回归社会的生存之路;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制约监督体制,没有健全的社区矫正政策,没有专业的心理辅导机制,一句话,“宽大”处理的后续工作没有跟上,感化改造的效果就等于零。

  国外“宽待”少年犯前提是“严”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时福茂对河北省某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作了调查,统计显示,该市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由2000年的85人上升到2002年的121人。且暴力型犯罪如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较为突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6.46%;并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

  从统计数据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年龄越来越小,2000年全市共抓获违法犯罪未成年人398人,其中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11.41%,2002年全市共抓获未成年人568人,其中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总数的13.74%,团伙作案现象严重。2000年全市共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116个,涉案人数525人;2001年共查获137个,涉案人数723人;2002年1月至10月共查获148个,涉案人数577人,重新犯罪屡见不鲜。为了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罪犯,法院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的约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30%,由于这部分未成年人恶习难改,缓刑考验又得不到真正落实,有少数人在一定条件下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据悉,目前中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约几百万起,其中50%左右是青少年犯罪。总体上讲,中国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刘笑宇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国外早有先例。《日本少年法》、1971年修正后的《瑞士刑法》第99条,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

  我们现在动不动就借鉴国外的政策、法条,但是他们的宽容政策绝不是简单的“为宽而宽”,而是“先宽后紧”,即表面上看没有实施法律制裁,但后面专业的心理矫正是立即要跟上的,否则无异于放虎归山。前面提到的河北邢台市“重新犯罪屡见不鲜”的调查结果就是明证。

  我们在效仿、在谈论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时候,总是容易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形——即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虽然强调对少年犯适宜宽松的政策和法规是国际大趋势,但应该注意一点,在国外,他们是有严格的限制和选择的,不满足某些前提,是不会“宽大”的。

  比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

  不过,该法规特别强调:“这项规定只能在服刑期满或免刑后的两年宣布,除非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表现很好,特别值得提前取消刑事污点,在执行或者考验期间,不许可作出这种规定。”也就是说,“前科消灭”有着很严格的标准,并非一股脑地适用。

  刘律师认为,必要的刑罚是教会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学会对自己和对社会负责的有效方式之一。目前刑罚所起到的警示作用还是巨大的,随着普法教育的完善,这种作用还会越来越大;相信大多数未成年人都会预见到严厉的刑罚将是犯罪后要承担的不利后果。相反,倘若未成年人明确知道实施犯罪并不见得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的话,谁敢肯定不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培养专业“社工”专盯不良少年

  一份来自对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抽样调查表明,在2000名违法犯罪人员中,辍学、逃学的占90%以上。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对在押少年犯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捕前结交“误友”、加入不良群体是导致犯罪的主要根源之一;加入不良群体的时间,“辍学以后”占到首位。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说,我们现在对出现这样和那样问题的未成年人,已尝试采取种种“去烙印化”措施:有犯罪前科的尝试“前科消灭制度”;不采取刑事处罚的,更没必要担心痕迹记录。但问题是,不能因担心对他们之后有名誉之虑,而因噎废食,使孩子由于监管不力而走向犯罪。

  皮艺军教授介绍说,在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采取“重重轻轻”的两手原则:即对轻微犯罪采取轻微处罚,或者叫“转向”处理,如送到类似工读学校的地方就读,或者交由其他福利部门为其寻找新的家庭、新的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等。而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或有暴力行为的,坚持对其实施关押;因为关押既是一种惩罚同时也是一种保护,而且是对其自身和对社会的“双重保护”。

  皮教授认为,我们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青少年犯罪,总是习惯从一点去看待问题,而忽略了对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一体化思考。比如,探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应单纯仅从“宽待”形式这一点去着眼,而真正着眼的应该是社工的建制问题。

  皮教授认为,对极少数“边缘孩子”采取较为严厉的教育方式,如犯罪后的监禁处罚,本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孩子,有必要关押的一定要关押,不能“为松而松”地再放回社区里。当社区矫正措施跟不上时,简单地放回社区就意味着是“放纵”。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总强调“综合治理”,公安、法院、街道、社区、司法部门都在管,结果往往是都在管也都不管。皮教授介绍,在国外都是由专业社工来进行,我们也应培养专业人士来做。独立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他们已由法律赋予其职责:从接手矫正工作,到为其寻找新的监护家庭,进行监护人转移等帮教工作,乃至提供心理咨询辅导,都由其全方位完成。有关部门还经常对社工的工作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问题,社工将依法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而作为一个靠职业业绩和道德口碑“吃饭”的社工来说,他没必要为你冒那个险。况且国外的社工,都实行“人盯人”战术,从帮教到缓刑后的福利救济等,都是全方位的,绝对不是给“法官当拐棍”,甚至不仅局限于刑法领域。

  我国从2000年就已开始探索建立社工职业资格制度;2003年11月,上海市作为试点设立了149个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岗。但如今数年过去了,社工队伍建设仍停留在起步状态,发展滞缓。如果按美国每1000人配备2.3名社工的水平计,中国至少需要几百万专业社工,但现在远未达到,青少年事务社工更是少之又少。

  耐人寻味的是,全国已有近300所高校设立了社工专业,每年培养万余毕业生,但就业对口率很低,不到30%。这与我国巨大的社工需求形成了鲜明反差。我们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同时又是由非执业人员承担非职业操作,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有切实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因此专业社工建设问题必须提上日程。

  流浪儿童何以“染黑”?

  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曾对2002年3月至2003年10月救助的流浪儿童做过一项调查,发现其中75.4%的人曾实施过偷窃,有62.3%的人经常小偷小摸,而长期以偷窃、抢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竟达45.7%,约占总人数的一半。

  石家庄市司法局副局长、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主任杨军生认为,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教育原因。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学校和家庭过于强调分数和升学率,使一些学习不好的孩子成为“边缘儿童”;天长日久产生了厌学情绪,脱离学校和家庭流向社会。而宽松的刑事保护政策又使这些“初犯”躲过了刑事处罚。而一旦“松绑”,由于没有监护人和专业社工的帮助监管,这些游离于刑罚之外的未成年人,便成为“一颗颗滴答作响的定时炸弹”(菲律宾总统语)。

  专家指出,由于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他们很容易在流浪中沾染各种恶习:有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有的沿街乞讨、强买强卖;还有的受犯罪团伙教唆、利用,成为严重刑事犯罪和黑社会的奴役工具。有人将他们的生存手段概括为:“捡”(捡垃圾)、“讨”(乞讨)、“卖”(卖艺、卖花)、“偷”(偷窃、抢夺)。

  一位学者曾说:在香港,辍学儿童的出路有两条:一是被政府收容保护,二是被黑社会拉拢入伙。由于辍学儿童的产生是综合因素造成的,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处理解决,仅靠家庭、学校和民间组织是难以做到的;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保护工作,重点还是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由政府投资,政府主办。

  石家庄市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事业法人管理”的机制。市政府不仅对中心的基建工程进行了250多万元的投资,还把流浪儿童的生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拨款80万元左右,使流浪儿童的救助有了持续可靠的经济来源。他们的著名论点是:“如果现在在建立保护机构预防犯罪上舍不得投入,那么将来就要在建设监狱改造罪犯上出更多的血,花更多的钱。” 成立少保中心,把社会上的流浪儿童收容起来,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使流浪儿童有了一个家,就可以避免他们在流浪中走向犯罪;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儿童采取多种措施矫治其不良品行,就可以防止他们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扼制住了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源泉,是消除违法犯罪的清源之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

  经过矫治,少保中心救助回家的81名孩子无一人重新流浪。现在石家庄市沿街乞讨的孩子明显减少,偷包抢包等街头违法事件少有发生。据公安部门统计,少保中心成立后,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员同比下降了26.7%。

  中国独缺《少年法》

  ■两部相关法律从未被人使用过

  有报道说,某中学教师管教了两个有意破坏教学设备的女学生。而后这两个学生竟一块吃咳嗽药假自杀!结果是教师当天下午被停课,并被扣发了工资和奖金,而学生却高兴地笑了,因为她们成功地整治了教师。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告诉记者,现在老师们非常普遍的有一种感觉,不敢批评孩子。前段时间,他去内蒙古呼和浩特的一所学校讲课,说到教育不能没有惩罚,老师们眼睛都直了,瞪大眼睛惊讶地看着他,说现在谁还敢批评、惩罚……在那里,刚有个14岁的孩子自杀,因为这个学生往老师身上甩钢笔水,被老师批评了。他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能不能开除学生,而是没有切实可行的“强硬”的配套措施。

  有一些问题少年,既不适应普通学校又没有进入司法惩治程序,从而辍学在家、混迹于社会;正是在此期间,他们疏于管教,又结识了社会上一些坏人。就像前面提到的两个案例,从而逐渐从违法走向犯罪。几年前,曾经制造了轰动一时新闻的“蓝极速”网吧的肇事人,就是一个学校碍于政策不能开除而又对其辍学无可奈何的学生。

  皮艺军教授说,现在的问题是,在世界上众多的大国中,我国是唯一一个没有一部独立的《少年法》的国家。我国虽然颁布了两个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根本无可操作性,只有宣言和倡导的功能,至今为止没有被一个司法机关引用过。

  皮艺军教授介绍说,一部真正的《少年法》,应该具备三要素: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也是组织法,才可以操作。实体法解决的是犯什么罪?判多少年?送何地执行(社区?少管所?监狱)等问题;程序法解决的则是由谁来受理此案件(检察院有少年起诉科检察科,法院也有相关部门):检察院能否暂缓起诉?法院能否暂缓判决等?或者干脆“转向处理”,或非监禁处罚等;组织法是指公检法司等部门都应设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相关机构,国外既有专门的少年警察,也有专门的少年监狱(严禁把少年犯和成人犯混押),这些都是我们所应借鉴的。

  阿根廷两个律师管一个少年犯

  在阿根廷,除家庭法院外,还设有少年法院。仅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就有三个少年法院。少年法官的任命由司法委员会来进行,司法委员会成员有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和议员。法官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当过律师,年龄在30岁以上。在布市的三个少年法庭,所有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都有公共部参与。公共部有一个少年儿童部门,负责为未成年人指定律师。审理未成年案件必须有律师,公共部给少年犯指定两个律师:一个是辩护的,一个是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的。阿根廷对未成年犯罪的考查有三种:第一,在未确定罪时由管理人观察一段时间,如改好,法院可不判刑;第二,判刑后,先放在社会上由其监护人或社区观察一年或半年,如此间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刑罚可不执行;第三,对缓刑少年犯,实行定期考查制度,目的不是监督而是帮助。

  ◎少年犯罪相关的法律从未被使用过

  ◎贵州12岁小学生惨死,凶手竟是同龄辍学少女

  ◎沈阳一抢劫团伙 13个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少年

  ◎重庆将一少年骗抢团伙头目唐炼缉拿归案

  ◎南京新年第一天 “法官妈妈”来到少管所

  ◎看望少年犯的父母,能给他们的还是一个糖果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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