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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托人炒股亏本索赔败诉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6月18日02:44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股民马女士投入10万元本金,委托下海炒股多年的原同事费女士帮自己操作,结果两年后本金缩水成了5万多。马女士为此向费女士讨要。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山后法庭获悉,法院判决马女士败诉。

  2007年,马女士拿出10万元本金,委托费女士负责股票操作,利润分成三七开,协议中费女士“保证本金安全”。马女士称,股市大跌前,她曾多次提出卖出股票,但费女士不同意,并执意自行操作。结果2009年7月,马女士把资金从股市中取出,10万元的本金变成了5.4万元。

  “我没有作出任何保底承诺”,费女士称,马女士明知股市是风险投资,她只是负责替马女士选股票。2007年买万科的股票已经赚了6万多元,但是马女士提出多做一段时间,才没有及时撤资。此外,她还提出反诉,要求马女士按照协议返还这6万多元盈利的三成共1.8万元。

  法院认定,马女士的本金因股市行情变化缩水,也没有证据证明费女士在操作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且马女士已将投资股票自行提现,因此她要求费女士支付剩余的本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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