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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元保底 辽宁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6月19日05:32
  本报讯 (记者马驰)从7月1日起,辽宁省将正式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不能低于650元。这是记者6月18日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前者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此次调整后的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另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65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指出,原来辽宁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属中等偏下,此次调整比上次标准普遍增长30%左右,在全国达到中上水平。按国家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据悉,辽宁省1994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目前已经历六次调整——这次的增长幅度也是六次调整中最高的一次,比1994年时增长了3.3倍左右。

  记者了解到,辽宁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7年11月调整发布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省内各市根据自身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这三类标准来自己划定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和大连将会选定一类标准,鞍山、本溪、抚顺等城市选择二类标准。但具体到一个城市,也可能根据区域不同采取不同标准——像上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沈阳的城区是选择二类标准,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择一类标准,法库等地区选择三类标准”。

  该负责人还表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拟订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刚参加工作者或只要正常劳动者就可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意味着更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也将会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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