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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器官移植各方权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19日17:31
  法制日报记者 刘姝宏

  6月6日是第十五个全国爱眼日。这一天,很多人参加了自愿捐献眼角膜活动。

  不久前,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在上海联合召开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我国首先在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浙江、广东、江西以及厦门、南京、武汉10个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据介绍,目前我国每年有150万名患者需器官移植挽救生命,而接受移植者不足1万人,相当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离世。这就为人体器官非法买卖创造了市场。近日,一起人体器官买卖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蔡少华、蔡少侠兄弟因介绍买卖肾脏器官,被检方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这是近1个月来海淀法院审理的第3起买卖人体器官案。

  因此,有专家呼吁,为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充实人体器官捐赠的来源,预防人体器官买卖犯罪。

  器官买卖可能诱发种种犯罪

  每年只有不到1%左右的患者能实现人体器官移植愿望的残酷现实,促使不少等待移植手术的人转而求助于地下黑市的人体器官买卖。

  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蔡少华这类人的生意,这些贩卖器官的“中介”自然也从中渔利。于2008年10月开始接触这个行业的蔡少华,和其弟蔡少侠联系的器官交易,被检方指控共有5起,患者家属总共交给他们58万元。

  正是因为有的家属“鼻涕一把泪一把”地求他帮助寻找器官供体,蔡少华至今依然觉得自己是在“帮助别人”。

  接受供体的患者与家属是这一链条中的受益者,他们也认为蔡少华做的是“好事”。甚至在蔡少华被关押后,一位接受“供体”移植的患者父亲曾写信为其求情,称他并非黑心“肾贩子”。

  然而,作为“供体”的活体器官出卖人的健康权受到损害是不可避免的。由于肾脏被摘除后无法再生,如果将自己的一个肾脏移植给他人,“供体”本人的另一个肾脏如果出现病变,将直接威胁到其本人的生命安全。

  人体器官买卖最大的隐忧则是其背后可能出现的种种犯罪。如果人体器官可以买卖,那么为了获得巨大利益而盗取器官甚至故意伤人等犯罪都有可能出现。

  三大原因导致器官捐献者少

  鼓励人们捐献器官,以得到更多的器官源是拯救生命和预防器官买卖最好的方式。

  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法,但国务院2007年3月21日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专门规定了捐献者的权利义务,并对捐献者的条件和捐献程序做了规定。比如,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捐献人有权撤销已经表示的捐献意愿;活体捐献要满18岁,而且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还有一个重要的保障捐献人权益的条款是: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虽然有相关的法规规定,但器官捐献者依然很少。为什么人们不愿意在死后捐出自己的器官?

  北京市律协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医学方面的原因,另外最重要的还有社会观念的原因。

  “虽然我们现在有了一些相关法规,但因为不够完善,可操作性并不强。尤其是捐赠及接收体系尚不完善,导致捐赠过程不顺畅,使得有的捐赠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与受捐人的对接。”李洪奇说。

  业界呼声强烈的还有对脑死亡捐献标准的立法。目前的临床死亡标准,究竟是以脑死亡还是心跳停止死亡为准尚无定论。而一些患者生前想要捐献器官,但用医疗器械还能够维持呼吸和心跳,这种情况不能移植器官,必须等心跳停止后才能移植。而器官移植对器官的要求很高:眼角膜必须在死亡后数小时之内取出;其他器官如心、肝、肾等,更要在死者脑死亡、其他器官还未死亡之时就提取。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医生无权在病人脑死亡后就提取器官,否则将面临被控告的风险。

  传统观念的影响则是人体器官捐献的另一个障碍。死者亲属担心舆论压力以及死后火化时器官要完整等社会伦理习俗,这也影响着器官捐献。

  今年有望修订器官移植条例

  早在2003年,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对“死亡判定”作出了严格规定,并规定亲属有捐献者享有优先权。随后,一些省市也出台了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法规。但关于器官捐赠者与受赠者的权利和义务,仍不够明确和完善。

  李洪奇认为,目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具备了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内容,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今年两会期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今年将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修订,突破性的一点是将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动员器官捐献和器官分配,也将明确可选择临床死亡标准:脑死亡或心跳停止死亡。

  李洪奇透露,卫生部正在起草有关脑死亡的法规,其中一个新的脑死亡标准就是:肾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这三个特征同时具备,并且在首次确认后,还要再观察12个小时无变化,这时才可以确认脑死亡,这是起草小组认定的最新标准。有了脑死亡标准后,医生在执行过程中也就有了法规依据,他们的权益也相应地能够得到保障。

  据了解,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颁布了《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脑死亡法》、《器官移植伦理指南》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捐献遗体和器官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志愿者一旦发生意外如车祸等,他的器官会立即被采用,当即可挽救一个人或多个人的生命。

  “除了在法律中规定一些有关器官捐献的义务之外,还应当注意设立一些鼓励性措施,比如亲属如有需要将享有优先移植权等等,但仍然应当坚持无偿原则。”李洪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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