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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服务水平,政府要勇于自我限权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1日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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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占江

  据《人民日报》报道,经过人民网网友一个月的投票,2010年4月“十大地方新政”近日揭晓。在317601张选票中,湖南省出台办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立法禁止“钓鱼执法”,以279253票拔得头筹,引发了全国的广泛关注(6月18日《湖南日报》)。

  湖南省率先规范行政裁量权,立法禁止“钓鱼执法”高票当选为2010年4月“十大地方新政”之首,不仅是广大网友对湖南深层行政限权的认同和肯定,也是人们对近来湖南法治建设成就与模式的认同和肯定。早在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就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两年来,随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无论是此前那些影响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拍脑门决策,拍胸脯吹牛,拍屁股开溜”的现象,还是乱发红头文件、各部门彼此推诿拖拉、言行不一、执行不力等现象,都受到了严格的程序规制,政府公信力相对欠缺、执行不力等状况也得到了较大改观。

  只是,依法行政本身不只是一个抽象的口号,本身还要尽快实现从形式合法向实质合法的转变。近年来,虽然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基本行政法律制度,使行政权的行使受到了日益周密、严格的限制,但无需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乱审批、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而且“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诸多问题与现象,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依法行政的深层、有效推进。

  令人欣慰的是,作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重要配套规章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不仅首次提出和确定了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采取了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项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而且规定了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其中,针对“钓鱼执法”、“放水养鱼”、“顶格罚款”、“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行政执法中经常容易出现的顽疾,更是明确开出了诸多有针对性的“药方”。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4月16日,时任省委副书记、省长的周强还亲自主持召开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起草座谈会。在虚心听取了与会专家发言之后,周强强调指出,探索制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不仅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保障。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政府服务的法治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增强各级政府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效增加公共服务,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规范、均等、便捷的公共服务。《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制定,不仅是我国首部把政府服务固定为法律义务的省级政府规章,而且为进一步将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湖南模式”推向深入,为我国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建设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地方探索。

  一个注重制定制度规则、敢于不断自我限制权力、充分保障民众权利自由、明确规范政府服务的能力与水平的政府,必定是一个权力清晰、程序规范、行事透明、监督有力的政府。或许,受立法本身的地域性以及法规本身位阶性的限制,《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一些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升级的地方。但是,只要能够坚持良法善治的法治理性,只要政府本身始终敢于坚持深层限权,那么,就一定能从根本上促进与保障行政机关更加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与约束力,从而打造出一个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受人民监督的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营造一个日益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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