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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举报人成孤胆英雄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21日18:14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举报不仅是现代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更是加强监督、遏制腐败、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人类社会之所以健康发展,行政官僚体制之所以经久不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分散的公民检举权利能够及时发现并清理其肌体上的暗疮和毒瘤。就我们所赖以栖息的共同体而言,任何正当的举报其实都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

  但是,作为一项“与邪恶作斗争”的正义事业,举报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护,这种保护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公民举报的热情与勇气。

  目前,我国保护举报人立法还存在缺陷和疏漏,在国家层面缺乏一部专门性的法律,保护机构不一、职责不明确,举报人申请保护的范围、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隐性打击报复”尚未引起立法重视。法律制度的阙如,直接导致实践中举报人权益保护乏力,进而严重挫伤了公民的检举热情。

  在举报人大面积遭受打击报复面前,我们其实都是失败者。从每一个进入或未能进入公众视野的遭报复举报人身上,我们看到有立法机关的制度阙如,有政府部门的延迟怠慢,也有司法机关的战战兢兢。在这样的环境中,对抗非法势力的个体更加显得力量单薄、气息微弱,冒死举报的公民也变成“孤胆英雄”。要知道,一个举报人遭到迫害,就等于给无数人上了一堂“举报没有好下场”的教育课,其示范效应对整个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立法是保护“社会良心”的第一关口。要防止举报人成为“孤胆英雄”,就应当改变现有立法惩罚为主、预防为辅的保护思路,将事后的制裁性保护设计为全方位立体化保护,从举报一开始就明确执法机构的职责,避免举报人受到威胁时求助无门。与此同时,还需建立健全举报人的权利救济机制。“无救济即无权利”,无论是举报人权益的落实还是其他公民举报热情的激励,都离不开司法机关及时而高效的正义护送,离不开对打击报复行为的严厉法律制裁。

  社会的良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作为共同体的一分子,我们都有责任行动起来,为每个举报人声援呐喊,为每一个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勇士打抱不平,让义举不再孤立无援,让正义不再曲折磨难,珍惜一个个滚烫的社会良心。 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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