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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非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支付业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1日20:28
  中新社北京6月21日电 (记者 贾靖峰)网络支付,风行内地。中国央行21日出台新令,整肃包括网络支付、手机支付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要求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国内支付业务须向央行申请许可证,全国范围的支付业务门槛为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央行今日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定义了此次整顿规范的业务范围,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新令规定,支付机构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央行要求,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央行称,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另行规定。

  近年内地互联网支付高速成长,企业“上网营销”,网民“网上购物”,均依托于网络支付,类似“支付宝”的网络支付工具,早已深入寻常巷陌。据媒体数据,包括网络支付在内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2009年度交易规模已经接近6000亿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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