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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经理一审获刑13年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10年06月22日01:29
  原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经理一审获刑13年,没收财产5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史周)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414.3万元,原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经理费跃东近日被吉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500万元。

  查处前任时 抓了在任的

  2008年下半年,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原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经理张郡华一案时,发现时任的经理费跃东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经调查,费跃东涉嫌贪污公款414万余元。近日,该案审理完结。

  1999年之前的几年间,吉林市钢厂拖欠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货款800余万元。2001年该公司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钢厂返还货款。费跃东时任公司法律顾问,是委托代理人。

  2001年7月,法院判决钢厂返还本息合计500万余元。当月,该公司向申请对钢厂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标的额为380万余元。法院冻结了吉林市钢厂22栋房屋的产权。

  由于多种原因,法院一直未能执行。2002年七八月份,费跃东代表公司向吉林省高法申请提请执行,高法指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

  2003年底,新任经理张郡华不清楚钢厂当时有保全房屋可供执行,费跃东也没报告,反而欺骗说,吉林市钢厂即将破产,相关债权已成呆死账。如果以低价将债务出售,还可以收回来一点钱。张郡华听信了他的话。费跃东就拿出了一份自己起草的关于出让钢厂债权的决定,张郡华签了字。

  此后,费跃东让嫂子孙桂秋出面,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100万元的债权。张郡华与孙桂秋签订了转让协议。之后,费跃东以公司名义申请法院执行100万元债权。2004年4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吉林市钢厂5栋房产和1处地产更名给该公司,费跃东以48万元售出。

  利用职务之便 狂骗公司资产

  此后,费跃东又让孙桂秋与其共同购买剩余的700万债权,并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补充协议。2005年8月,费跃东根据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规定,将清欠回的19处房产中的1处3层的销售楼抵顶30万元转让款交给公司,其他房产相关情况却未汇报。

  为使自己得到的房产合法化,2006年10月,费跃东利用负责清欠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虚列清欠提成奖金380万元并要求经理张郡华签字挂账。

  2007年1月,费跃东当上了总经理。为了让其他职工心理平衡,费跃东召开了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这19处房产和1处地产进行了分配。按照五五分成的原则,将9处房产和1处地产归公司所有,10处房产归自己所有。

  为了将自己所得的另外9栋房产变现,费跃东私下里和朋友郎海霞签订协议,将9套房产以360万元的价格转让,最后变现据为己有。

  犯职务侵占罪 一审获刑13年

  近日,吉林市中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由于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经过改制、分立、兼并,事实上现属于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费跃东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核算,其职务侵占的金额为41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费跃东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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