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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制作也要遵守“非诚勿扰”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2日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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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新生

  最近,江苏卫视的征婚节目《非诚勿扰》因为广电总局下发“整改通知”而中断播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同名电影大体相似。在电影中男主人公四处征婚,通过男人的视角向公众展示当代女性的婚姻观。在电视征婚节目中,出场的男性嘉宾接受现场女嘉宾的提问,电视台借此向公众展示各种各样的婚姻观念。

  电影可以夸张、虚构。可是,电视征婚节目却不能弄虚作假,不能采取欺骗的手段告诉观众这是一个正在发生着的故事。令人感到怪异的是,征婚节目的制作人似乎是为了营造气氛,精心挑选男女嘉宾,并且让他们尽情地表演。

  对于此类征婚节目,有人认为应该继续下去,因为它反映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北京一位从事新闻传播研究的学者认为,中国公民表达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障,征婚节目嘉宾的观点虽然令人不快,甚至反感,但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如果动辄采用行政手段加以禁止,不利于中国传播事业的发展。

  坦率地说,看到这样的政治表态,让人无法接受。在一个多元化社会,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也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但问题的症结恰恰就在于,中国仍然处在一个电视相对垄断的状态,公众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权。尽管我国已经有数百个电视台,但是,没有一家独立的电视传播机构。作为电视台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资管理者,广电总局当然有权要求下属的电视节目制作人端正自己的态度,改变自己的价值取向。这既是一种市场的选择,同时也是行政管理的必要。

  电视征婚节目的问题不在于嘉宾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而在于电视征婚节目公开弄虚作假。几乎所有的电视台在选择节目嘉宾的时候,都对嘉宾的身份和职业进行了巧妙地包装,其目的就是为了制造戏剧效果,从而提高电视的收视率。这样的节目违背了真实客观的原则,是在用电视传播手段公开进行欺骗。

  必须承认,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确出现了价值观错位现象。许多人把追求财富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在单个的法律关系中,每个人都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可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不仅要考虑个人利益,而且要考虑公共利益。如果公开宣扬拜金主义,无视节目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那么,电视节目就会毒害观众的心灵。

  部分学者认为,作为时代的记录者,新闻媒体有义务与责任将社会最不堪的一面展示给公众。这种类似于自然主义的写实观念,的确能蒙骗一部分人。但是,新闻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展示,新闻报道权本身也是一种选择权。在选择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必须具有独立的价值判断。如果把人类最不堪的道德观念呈现出来,那么,这样的选择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在现阶段的社会,新闻从业者的每一次选择,都关乎新闻媒体的道德责任,甚至会影响年轻人的价值观念。

  面对新闻媒体的寡廉鲜耻,除了由行政机关采取断然措施加以禁止之外,我们还有其他选择吗?

  行政权力的干涉可能会压抑创作者的积极性。但是,千篇一律地抄袭模仿,体现了新闻工作者的哪些创新价值呢?任何批评都必须立足于现实,假如不顾及新闻媒体的现状,而只是站在新闻理想的制高点上指手画脚,那么,这样的批评就是无的放矢。

  笔者之所以赞赏广电总局的做法,就是因为这类电视节目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原则,缺乏起码的真实性、可靠性。对于这些公开欺骗观众的节目,当然应该采取断然措施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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