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业人员转迁失业险以“户籍变迁”为依据
核心提示: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新疆失业人员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明确有关部门在确认转迁条件时原则上以失业人员户籍变迁为依据。
亚心网讯 (记者 范琼燕)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新疆失业人员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明确有关部门在确认转迁条件时原则上以失业人员户籍变迁为依据。
据介绍,随着新疆用工的不断流动,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一些失业人员虽从原就业地将失业保险迁出,却因没有得到接收而形成空挂现象。针对这些问题,自治区人社厅作出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就业人员失业后,在自治区区域内办理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时,失业人员先向转入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转迁条件(原则上以失业人员户籍变迁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出具转入接收函,失业人员凭接收函,向转出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转迁申请,由转出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迁手续。
自治区各统筹地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迁办法办理。
在此提醒,参保失业人员若户籍有变动,别忘了将您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至户口所在地,这样就不会影响您的失业金申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