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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市场规范出台 支付宝表态将积极申证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6月22日14:36

  支付宝表态达标将积极“申证”

    我在支付宝里存的钱从来不超过1000元,碰到要买大件商品,再临时充钱进去。”在沪上写字楼上班的白领汤小姐是“淘宝迷”,每天午休总要上网“淘宝”或卖出闲置物品,“钱进钱出”,全是走支付宝。

  第三方支付“蛋糕”大

  如今,越来越多消费者拥有形形色色的“支付钱包”和消费卡、储值卡。马先生的消费“小卡包”就颇具特色,他一一翻给记者看:“这是洗脚的‘大桶大’卡、吃饭用的‘一茶一坐’、理发用的‘永琪’卡,这是农工商消费卡……最值钱的,是这张联华OK卡,这么多年下来,里面已积攒了上万元,我用它上网买世博门票,去好美家买水龙头,去药店买药,都能用它‘刷卡’,很方便!”

  据易观国际报告称,200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中的互联网支付总额已高达5550亿元,比前年增长了135.6%。这个5550亿元中,还不包括各消费商家推出的消费储值卡金额。可以说,第三方支付市场,已变成十分诱人的“大蛋糕”,而且每年仍在快速增长中。

  央行出手制定规范

  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国人民银行6月21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获证后,才能上岗。

  在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之时,央行开始对第三方支付“念紧箍咒”,未雨绸缪,不让个别“危险”的第三方支付行为引发经济、社会连锁问题。

  ■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 《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龙头老大”准备充分

  支付宝是国内第三方支付的“龙头老大”,日交易额已突破了12亿元人民币,不仅人们在包括淘宝网等很多网站购物时都使用它,而且在很多大城市,人们还用支付宝缴纳水电费和电话费。支付宝公司已表示,公司已在风险管理、反洗钱等多个方面做好了准备,剩下的就是在业务细节上进行微调,将积极申请许可证,并对取得牌照的前景十分乐观。而阿里巴巴掌门人马云也表示,支付宝完全能达到申请条件,将积极准备申请。

(责任编辑: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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