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 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出适当要求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出了适当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时,各地普遍认为,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委会主任,在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较大,实行海选对候选人把握不准,实践中容易出现被判过刑的人、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品行恶劣的人以及年龄偏大的人被选为村委会主任的现象。各地建议增加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比如,对年龄规定一定的上限,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行、文化水平提出一定的要求,特别是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做好提名候选人的引导工作,应当对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提出适当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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