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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跳河失踪 监护人被判担责赔偿16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2日23:47
  中新网沙湾6月22日电 (刘忠俊 杨柳)22日,记者从四川乐山沙湾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打架致人跳河失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王某、章某、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十二名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董某的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元。

  2005年6月的一天晚上,受害人董某与案外人宋某在沙湾区某网吧强行向被告何某索要人民币100元。一个星期后,在沙湾区某酒店外,何某邀约案外人朱某等人对董某实施殴打,并要求董某和宋某各“还”其100元。2005年下半年,宋某“还”了何某100元。2006年9月4日晚,何某、章某某、王某某将正在沙湾区某音吧上班的董某推到音吧旁边的巷子里,以董某未“还”100元为由,对其拳打脚踢,董某被迫答应3日后“还”钱。

  2006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王某、李某、章某碰见董某及其同事张某。何某以董某未“还”钱并多次拖延为由对董某进行殴打,王某、李某、章某也一起对董某实施殴打。王某边打边说“老子今天把你打来跳到河头去”。现场群众发现打架后报警,四被告又将董某强制带到沙湾区沫若大桥上往桥对岸走。李某怕董跑了,便与章某一起将董某夹在中间,在此过程中,王某对董某说“你是不是想跳到河头去嘛”。当走到大桥中间时,董某突然向前冲了几步,翻过大桥右侧栏杆,跳入大渡河。董某跳河后,其父母及家人四处寻找,并请人沿河打捞,董某仍下落不明。

  事发后,被告李某、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六个月,而被告何某、王某某因案发时未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李某、何某的父母分别赔偿给董某的父母1万元,王某的父母赔偿6000元。

  因受害人董某下落不明,董某父母向住所地彭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董某死亡,2009年10月18日,彭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董某死亡。拿到死亡宣告判决书后,董某父母向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索赔未果,于2009年11月30日起诉至沙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十二名被告连带赔偿其子董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24.9679万元。

  沙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王某、章某、李某的殴打、辱骂、威胁行为是造成受害人董某跳河、下落不明至被宣告死亡的重要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被告应对董某之死承担70%的主要责任。而受害人董某本人因非法向何某“派款”引起事端,且在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应该能预见到从大桥上跳下河的严重后果,却不计后果的贸然跳下河,导致下落不明至今,本人也存在过错,应自担30%的责任。由于四被告及受害人在事发时均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都存在监护不力、管理不当的过错,并且目前四被告均无赔偿的经济能力。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

  案件已经了结,但是四被告人刚起步的青春人生均因此划上了不光彩的一笔。被告人何某本是被无辜“派款”的受害人,却因没有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处理,而是以暴制暴、以牙还牙,最终酿成惨剧。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刻不容缓,全社会都应行动起来,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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