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再次提请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简化了村委会成员出缺时补选程序。
原修订草案规定,因罢免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按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另行选举。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补选是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应当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简化出缺补选的程序。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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