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随着日益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也有了新发展,草案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三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草案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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