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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林场扩占两千亩农田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3日10:07
  近几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的干部一直为一件事而苦恼:几个村的村民与雁门林场之间的占地纠纷。

  这场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占地纠纷,不但使国有林场与当地村民之间矛盾重重,而且也涉及到林场和水利、国土、农业等政府部门的管理权的纠葛,由此产生出的利益、权利的纷争又引出各自所持十多部法律法规之间的碰撞。

  “单边协议”

  林权只管林木不管地?

  雁门林场位于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1957年11月成立,归湖北省林业局直属单位太子山林场管理局(下称林管局)管理,权属性质为国有林场。雁门林场与京山县的雁门口镇、大观桥水库等接壤,总面积1641公顷。

  《法制日报》记者在雁门口镇政府了解到,1957年11月,当地4个村的近万亩山地被划归雁门林场,后因行政体制变更,原并入林场的4个村又回归京山县钱场公社管辖。1965年,为了响应国家绿化荒山的号召,雁门林场分别与相邻的9个生产大队(现为6个村)签订协议,由这些大队提供山地,林场负责招收部分村民为林业工人,并按收益与村民分成。

  能成为国家的正式职工,在那个年代是当地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分别隶属9个生产大队的当地农民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但是,由于雁门林场方至今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原本“两全其美”的协议成了一份只有单边签字的无效协议。

  据雁门口镇政府和现在已划分为6个村的曾经隶属9个生产大队的村干部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由于是“单方协议”,林场从没有履行过曾经的承诺——一没有上山种树,二没有招收过村民,更没有按收益分成。

  这种现状一直维持了近30年,随着林权制度的不断改革,由林权产生出的实际利益打破了原本平静的现状。

  据了解,从2002年开始,林管局多次找到1965年签订 “单边协议”的6个村,要求他们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盖章签字。

  这几个村的村民和村干部告诉记者,当时村里不同意盖章签字,林管局通过湖北省林业厅给地方有关负责人打了招呼,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群众签字认同的情况下,6个村的干部在空白的登记申请表上盖了村委会的公章。

  “当时登记申请表上没有所属林地的界线,是空白的。”当地村干部告诉记者,“林场办好林权证后,就不断侵占我们村民的耕地和山林地。”

  为了查实情况,京山县和雁门口镇政府做了多次调查,发现不仅存在“侵占土地”问题,雁门林场在办理林权证过程中还存在程序违法——湖北省有关部门2003年7月5日才审批同意,可是湖北省林业部门却早在2003年4月3日就发了林权证。

  不过,对于村民们所说的“空白”申请登记表的说法,雁门林场书记高树杰给予了否认,他表示登记申请表上盖有各级政府确认的公章,林场这次办理的林权证没有问题。同时特别解释林权证包含有4种权利: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因此,村民们认为“林权只管林木不管地”的误解,是雁门林场和村民之间最大的分歧。

  孰是孰非

  擅自圈占林地恶意扩权?

  据了解,林管局办下林权证后,就组织雁门林场职工四处圈地打界桩,许多界桩围圈的土地远远超出了林场的原有范围——有的界桩打在基本农田中,有的打在水库的大坝和泄洪灌溉的渠堤上,一些村民世代居住的房屋也被圈在其中。

  京山县政府曾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定和现场勘查,确认雁门林场涉及到圈占的山林土地面积1.9万多亩。雁门口镇的一位政府官员对此表示,即使以1965年 “单边协议”的界线为准,也违法超占了农民山林土地5873亩,基本农田2906亩。

  林场这一扩大圈占山林土地的举动,使双方原本掩盖的矛盾彻底激化了。

  “我在这屋子里住了几十年,我父亲也住了一辈子,怎么偷着打个界桩,我家上下几辈人的房子和宅基地就成了林场的林地呢”?70岁的田学清是太和村村民,他气愤地指着村口的一根界桩石让记者看。

  界桩竖在太和村一个自然湾落的入口处,紧挨着公路边。按界桩的标志划线,这个湾落里十几户人家的住房以及门前屋后的菜地,都属于雁门林场的国有林地。雁门口镇政府的资料显示,仅太和村就有4个湾落30多户农民的住房被雁门林场圈占。

  记者看到的另一根界桩是竖在吕冲村的上千亩基本农田中间,无论从哪个方向划线都必然“切掉”一大块农田。该村4组村民左永发蹲在界桩前说:“这里有我承包的10亩水田,是从1981年就开始种的,每亩每年收入1000多元,还有其他耕地30亩,可现在已被林场划入他们的林地范围。”

  吕冲村党支书李卫祖介绍,村里仅4组被圈占的基本农田就有300多亩,“界桩公然打在农田中间,就像跑马圈地一样,谁和你商量?”

  对此,各级林业部门也承认“圈入”农民的宅基地和基本农田是失误,是打界桩时工作人员的失误。

  不过,面对“失误”这样的解释,李卫祖却表示了“不认同”:“把界桩打在村民的耕地中间和住房前面,占了好几百亩基本农田,怎么可能是"失误"?”

  2009年3月,由于雁门林场打算在圈占的田里种树,一场林场与当地村民的冲突在所难免。

  据雁门口镇政府一位官员透露:村民们与林场双方为占地问题经常发生冲突,致使不少村民不断上访,县、镇两级政府为此事伤透了脑筋。

  据雁门口镇政府工作人员统计,雁门林场扩大占地迄今为止已涉及到6个村几百户村民的承包土地收益。 不仅如此,雁门林场的超范围圈地引发的冲突还涉及到与之相邻的大观桥水库。

  这座中型水库总库容4373万立方米,是京山县南部、天门市西北部山地唯一的引水灌溉和防洪工程。

  “1983年,京山县政府就给水库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书,明确规定了水库与林场的地界。可是,雁门林场却在未和我们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界桩打到水库大坝和主干渠上,把附近的部分土地划入林场并种上林木,办理了林权证。水库为除险加固施工需要清除溢洪道两旁的林木,但林场竟然不同意。这明显违反了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大观桥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说。

  2009年2月27日,京山县的上级单位天门市政府在《关于解决大观桥水库水利工程权属问题的请示》中向湖北省政府反映:“雁门林场以办理了林权证为由单方获得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权属,给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以及建设带来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雁门林场单方扩大圈地范围的举动,还引发了其他方面的一些矛盾。

  2004年6月,京山县林业局为京山县白虎村办理了3950亩自有山林证书,权属明确是村集体。但此后,雁门林场单方面把该村的集体山林划入国有林场范围之内,不许村民种树伐树,引发村民们的强烈不满。

  同时,陷入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火的还有京山县国土局。根据国土部40号令,2008年2月1日开始进行土地登记,京山县范围的登记工作早已完成,但唯独与雁门林场接壤的几个村的土地因纠纷至今无法登记。京山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无奈地表示:“雁门林场属于湖北省林业局直管单位,有矛盾县国土局也解决不了,只能搁置。”

  多方“尴尬”

  林权证与多部法律冲突?

  采访中,京山县下辖的6个村的村干部和村民谈及与林场的矛盾时,时不时地向《法制日报》记者流露出这样的想法:林场能依据森林法说事,可也有十几部法律法规在保护我们的权益。

  一位上了年纪的村民甚至用非常直观的语言表明他们的态度:“难道十几个法打不过林场一个法吗?”

  虽然此话被当作“笑话”一听而过,可这个“笑话”却不无道理。

  据知情人透露,雁门林场之所以“理直气壮”地占地,是因为在国有林权证里面印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本证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特发此证”的规定,据此,林权证成为林场“合法”拥有林地的法律依据。

  但是,被占地村的村干部却指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民法通则、农业法、国家和各省市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

  “2004年3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第一条就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据当地村干部反映,雁门林场圈占基本农田办林权证的时间就在这个紧急通知颁发的前一年。

  而作为另一矛盾主体的大观桥水库管理处与雁门林场,虽各属不同政府部门的下级管理机构,但双方的关系也是已到了“水木不容”的地步。

  采访中,大观桥水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拿出防洪法、水法以及河道管理条例,指着其中的条款,对记者说道:“里面都作了相应规定,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特别是《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主坝两端各200米,副坝两段各100米,溢洪道以外5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提及最多的一部法律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许多村民都认为如果当时林业部门办林权证时,重大事项经过了村民会议表决的过程,就绝不会发生个别村干部私自在空白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盖章的违法事,也就没有了现在几百亩几千亩耕地变成林场林地的土地纠纷。

  不少村民据此认为,承包合同一经村民会议同意后签订就受法律的保护,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任何重大事项都是无效的。

  上级协调

  矛盾冲突无法调和?

  “不可思议。”对于“雁门林场圈地事件”,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如果情况属实,是林场的恶意扩权。

  他认为,几千亩的基本农田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如要变更用途必须经国务院的批准,还要通过几个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查、报批、公告等严格的法定程序。其实,法律之间没有矛盾,只是由于雁门林场在办理林权证时单方扩大占地的行为造成了纠纷和冲突。

  记者了解到各方对解决林权纠纷的态度,林业部门曾确定了三个解决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大稳定小调整。

  不过,双方的矛盾似乎并不是这三项原则就可以调和那么简单。

  被占地的村民坚决要求,林权证无效,退还所有被林场圈占的1.9万多亩农田、山地和林地;

  京山县和雁门口镇政府的态度则显得非常复杂,由于纠纷已经超出地方政府解决的范围,面对村民们不断的上访,当地政府不但要进行大量的说服劝阻工作,甚至还要派出专人陪同村民到省、市信访部门反映问题;

  天门市政府为此专门致函湖北省政府:恳请省政府协调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并组成调查组,按照《湖北省水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废止太子山林管局雁门林场在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权属,重新确定大观桥水库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权属。

  据了解,2009年3月,湖北省林业局曾组成调查组前往京山县,专门了解雁门林场与当地各方的土地权属纠纷一事,虽然事后形成了一个书面材料上报到湖北省政府,但至今没有任何结论。

  问题的症结没有解决,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

  2010年5月5日,国家林业局召开林业信访案件集中查处督办调研动员会,要求统筹协调好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关系,把信访问题及时妥善地解决在基层。

  雁门口镇的数百户村民期待着,期盼这次林业信访会议的精神能够解决雁门林场违法扩大占地引起的纠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薛子进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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