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 10人大十五次会议消息

村委会组织法二审稿分组审议 贿选贪腐成焦点

来源:正义网
2010年06月23日19:31
  正义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郑赫南)今天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拉票贿选”、“ 村民服刑期间没有被选举权”、村委会及其成员“贪腐”担责等问题。

  “拉票,不一定行贿”应列为破坏选举情形

  “建议将第十七条中的"贿赂"二字,修改为"拉票贿选"。”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传卿提出这一建议。

  “这几年,我在地方调研过程中听到一些反映,就是拉票贿选的问题。”李传卿委员表示,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拉票贿选问题还比较常见,在村委会选举中,农村的家族、宗族、亲友确实存在“拉票,但不一定行贿”的情况。拉票同样导致不能保证选出来的人“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村委会候选人应"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因此,对拉票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也应当视为无效。”

  在李传卿委员看来,今年,中组部又一次在全国开展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专项整治,集中在拉票贿选、买官卖官问题上,能看出拉票贿选的顽固性,“如果这次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中能够从村这一级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我认为有利于推动在各个层面根治"拉票贿选"这个不正之风。”

  李传卿委员同时认为,这样修改,将可以“保障村民能够选出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不谋私利,不为小集团、小团体谋取利益的村委会成员。”据悉,草案初审时,他也提过这一意见。

  村民服刑期间没有被选举权

  “建议第十三条增加一款,即"被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没有被选举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庄先提出这一建议。

  对于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择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庄先认为:“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他被判刑,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他是否还有被选举权?如果他是有被选举权的,那么就会出现一个被关在监牢里的人,在村委会选举时可能被提名为候选人的情况。”

  庄先同时表示,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显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人可否当选村委会成员已经做出“否定”评价。因此,他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提出类似建议,他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况的村民不得被提名确定为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1.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3.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受到处罚的。”

  村委会及其成员“贪腐”应担责

  “村委会及其成员在任期内的贪腐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现在没有规定。”上午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郑功成表示,村委会及其成员在任期内,草案里规定了“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但应当做的没有做怎么办?不该做的做了怎么办?法律草案中找不到法律后果和责任的规定。”他建议,在草案相关条文中,把有关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内容补上。

  此外,郑功成委员还认为草案规定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不妥当。他表示:“村委会本身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出来的,现在又由村委会出面组织、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这是不妥当的,我认为应该考虑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另外确定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人。”记者了解到,这是实践中村民罢免村委会成员的难点所在--无法成功召集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

  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杨建)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