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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法修改:完善征召 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23日10:41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6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中央军委委员、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这次修改预备役军官法,以健全和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进一步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为目标。

  李继耐说,修正案草案在保持现行法律整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原来的10章56条调整为11章65条,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充实完善动员征召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预备役军官的征召”一章,对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征召程序、重点环节等作了明确。

  其主要目的是:为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注重征召内容的完整性,对战时征召工作进行规范;着眼于强化预备役军官的使命意识,使他们随时准备依法应召,遂行作战任务,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神圣义务。

  ——规范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修正案草案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预备役军官管理部门之中,建立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军地联系会议制度。

  据介绍,作这样的调整,主要考虑到军兵种预备役部队已经组建,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预备役军官管理的实施主体之中。同时,鉴于预备役军官亦军亦民,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职责,因而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建立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拟下调团以下预备役军官退役年龄。修正案草案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将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下调5岁,同时规定延长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只适用于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

  修正案草案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55岁;担任团级职务的,50岁;担任营级职务的,45岁;担任连级职务的,40岁;担任排级职务的,35岁。

  据介绍,作以上调整的主要原因在于:预备役军官来源较为充足;目前全国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总体规模偏大,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压减规模;下调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有利于改善预备役军官队伍的年龄和素质结构,有效发挥退出现役时间较短人员的军事潜能。

  ——拟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役时可获褒奖。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荣誉证章。

  据介绍,通过国家法律对预备役军官在服役期间所做贡献进行褒奖,有利于激发他们履行兵役义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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