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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拍摄车祸现场 交警队队长带人抢夺扣押相机

来源:银川晚报
2010年06月24日10:19

  记者采访遇阻相机被抢扣押

  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执勤民警不冷静 律师:记者采访权受法律保护

  记者在车祸现场拍摄采访时,遭到交警的阻拦甚至被抢走相机,此事引起区内多家媒体的质疑,交警是否有权阻止记者采访、“妨碍公务”如何界定等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晚报记者黄超

  车祸现场记者警戒线外拍照,相机遭交警抢夺

  6月21日上午9时20分许,本报摄影记者接到线索,在凤凰南街与南薰街交叉路口,一辆厢式小货车将一位过马路的老人撞倒,致老人当场死亡。闻讯后,记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此时,一名处理事故的交警要求记者停止拍摄并远离事故现场,随后开始架设隔离带。本报摄影记者也退出隔离带范围,并在较远处继续拍摄。

  此时,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大队长马洪文再次前来阻拦,本报摄影记者表示自己已退出隔离带范围并不曾影响警方工作,但在马洪文的带领下,4名交警上来强行将记者手中的相机夺去并扣押。整个过程中,警方只口头表示是因为记者妨碍公务而对记者的相机施行扣押,但未向记者出具任何扣押证明,也不曾表示是根据哪条法规判定记者行为构成了“妨碍公务”。

  当时在场的另一家媒体摄影记者说:“他们(交警)的态度非常蛮横,上来就抢夺相机,最后相机都被扯成了两半。他们有什么权利阻止我们拍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记者在依法进行新闻采访时受法律保护。”

  交警支队执勤交警不冷静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兴庆区交警一大队采访了当事人之一的马洪文。马洪文表示:“当时赶到现场后,只见一个小伙子在拍照,问他是干什么的,他不说话,也不出示工作证,我们视为没有采访的权利,因此将其驱赶并没收了他的相机。”但本报摄影记者表示,对方自始至终没有询问其身份,交警也未让其出示工作证,并且他始终在警方设置的隔离带之外拍摄,并没有干涉警方工作。在被问及如何认定本报摄影记者是“妨碍公务”行为、是按照何种法律法规执行时,马洪文并没有正面回答。

  随后,记者就此事到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采访,但支队相关领导以工作忙为由一再推脱,记者辗转几次都没有采访到。不得已,记者于6月22日下午来到了银川市公安局纪检部门了解情况。在市局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的安排下,记者联系到了交警支队纪检书记,在他的带领下,这才见到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建国。

  面对记者的采访,李建国表示:“交通事故现场应该不存在不可拍摄的问题,也许是因为民警执勤压力过大,在处理问题时不太冷静才造成了如此局面。”“怎样的行为才算是‘妨碍公务’,如果构成‘妨碍公务’因依据怎样的法规处罚?”李建国表示:“‘妨碍公务’是基于多种因素构成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当时我并没有在现场,需要跟办案民警了解详细过程后才能判断。”

  律师交警执法违规,记者采访权受法律保护

  那么,本报摄影记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公务”?交警部门在执行公务时,有没有权利扣押记者摄像器材?应不应当出具扣押证明?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见习律师赵刚。

  赵律师表示,并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交通事故现场不可以拍照。赵律师说:“法律条文里并没有规定交警可以扣押记者的采访器材,所以,交警的执法权需要质疑。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公安机关还是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扣押物品、拘留人员等,都需要向当事人出具证明,必须有正常的法律程序,兴庆区一大队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出具证明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赵律师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赵律师认为,在不影响警方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记者应该具有采访的权利。

  截至昨天晚上记者发稿时,本报摄影记者的尼康D300工作相机仍被交警扣押,也依旧未出具扣押证明。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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