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明确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两个新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规定要求,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需同时符合5个条件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严把事实关、证据关。
新规明确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强调,“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被告人庭审中翻供,需要和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如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采信庭前供述。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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