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陈丽平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近年来,各地在推动妇女参与村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一半的省份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当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有近十个省份,在地方法规或村级换届文件当中,对妇女村民代表的比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好几个省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妇女村民代表的比例应不少于村民代表的30%或者三分之一。实施这样积极的政策之后,这些省份农村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实践证明,法律规范、政策支持是根本的保障,只有完善法律规定,制定积极的政策,才能推动更多的妇女进入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更好地表达广大妇女的呼声,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村务决策的科学性。
方新等委员说,性别平等是国际发展的趋势,妇女应当有权参与决策。更重要的,现在农村的劳动力主要是妇女,她们在农村的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建议本法中应该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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