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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建议明确规定 被追究刑责者不得提名为村干部候选人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5日07:43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陈丽平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应当明确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村民,不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

  修订草案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庄先委员说,这里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被判刑,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他是否还有被选举权?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况的村民不得被提名确定为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受到处罚的。”

  关于候选人的条件,虞云耀等委员说,修订草案提出的16字要求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这没有错。但是候选人的条件,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担负的任务来确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修订草案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现在候选人的条件只讲热心公益事业,还应当讲热心公共事务。建议把这句话改为“热心为群众办事”。

  陈述涛委员也认为,修订草案对候选人的条件主要体现了“德”。选拔干部一向都是德才兼备,这里没有“才”的表述。一个好的村官可以带领一个村子的人致富,“才”一定要体现出来。建议在候选人的条件中增加类似“能为全体村民谋利益”这样的条件。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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