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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死人领工资”二审 名册真假5个月未查清

来源:红网
2010年06月25日09:18

  云南“死人领工资”案二审 名册真假5个月未查清

  红网昆明6月25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周清树)一份被指存在明显漏洞的民工工资花名册随着一场诉讼浮出水面,也是这份花名册,使得云南“死人门”事件在时隔五个月之后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6月23日,此案二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上诉方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上诉方云南富宁县政府等同意调解,法庭未当庭宣判,但双方因调解方案分歧太大,昨日(24日)的庭内调解失败。案件走向仍未明朗。

  围绕损失额的争论

  23日上午的庭审,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富宁县政府、江西萍乡里马化工厂、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悉数到场。

  庭审围绕一审是否遗漏本案当事人、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怎样确定这一责任、损失金额应当如何确定等四个要点进行。

  运输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损失额不属实。其中包括虚假的抢险民工工资、作废的发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消费的油票款等。

  富宁县政府则表示,损失额是客观真实的,“事故发生后,情况很紧迫,当时组织施救是通过各部门紧急施救,并不是按常规来进行物资购买及分配,费用是在施救后补款补发票。”同时,富宁县政府提出,目前的损失数额是施救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费用,对于相应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会等待环境评估报告结论。

  法官所持一审判决书的页码与上诉方、被上诉方所持判决书页码不符成为一个引起全场兴趣的小插曲。当日,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第18页的内容,其它各方却发现该内容位于他们所持判决书的20页。对此,法庭并未给出解释。

  历时五个月的“正在调查”

  被指有明显漏洞的民工工资花名册是怎样出现的、是否存在抢险工资被冒领的情况,庭审结束后,富宁县政府代理律师罗光礼并未给出答案,称富宁县政府“正在调查、落实”。

  而法庭要求富宁县政府还原事实的做法被上诉方运输公司认为很不合适,上诉方代理律师张智铭认为,要求造假方去调查、核实造假的真实性,怎能服众?又怎能有公信力?

  富宁县政府“6·7”交通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追赔领导小组成员、富宁县信访法制局局长农江啸23日晚接受记者采访时将此调查解释为:调查会由高院在征求运输公司及其他几方当事人意见后指定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和调查,并认为真正的审计结果可能还远不止360多万。

  农局长将抢险民工工资花名册中出现的问题也解释为“当初的情况比较紧急”,但政府已派监察部门对提供名册的乡、镇进行核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供。

  从媒体披露此事的时间开始计算,官方调查至今已有五个月的时间,“一家公司和媒体都能迅速调查出部分结果,掌握行政权力的政府却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迟迟没有给公众一个解释,难免会有不负责任之嫌,也暴露出其在面对公众事件时所缺少的担当。”张智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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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庭审焦点

  此案二审中,上诉方为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被上诉方为富宁县政府,此外,一审被告江西萍乡里马化工厂(简称化工厂)、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也到庭。

  双方在“一审中是否遗漏本案当事人、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该怎样确定这一责任及损失金额应当如何确定”等四个庭审要点上都存在很大分歧,甚至观点完全不同。考虑公众对此案的关注点,记者只截取上诉方运输公司与被上诉方富宁县政府对“损失金额应当如何确定”这一庭审要点的观点如下:

  运输公司:运输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损失额不属实。其中包括虚假的抢险民工工资、作废的发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消费的油票款等。

  富宁县政府:富宁县政府认为损失额是客观真实的。“事故发生后,情况很紧迫,当时组织施救是通过各部门紧急施救,并不是按常规来进行物资购买及分配,费用是在施救后补款补发票。”

  同时,富宁县政府提出,目前的损失数额是施救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费用,对于相应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会等待环境评估报告结论。

  2、双方调解方案

  庭审中,化工厂未同意调解,其他各方均同意调解,但下午调解时,化工厂在场,能源公司未到场。

  运输公司:作为上诉方的运输公司认为,经济赔偿应当把县政府提出的那些不真实、不合法、无关联的证据剔除;并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运输公司负责人李益平说,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中,含不真实、不合法、无关联的证据占220多万,县政府在抢险中的总体费用不过140万左右;然后再由运输公司、化工厂和能源公司共同承担140万的费用,“责任方不止运输公司一家,我们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富宁县政府:调解中,富宁县政府在法院的主持、建议下,做出适当的让步,不再要求运输公司赔偿256万而是让步到了180万,但仍未被运输公司认同。

  化工厂:因为调解过程中,媒体不便入内,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一直在高院大厅等候。据运输公司负责人李益平介绍,化工厂没有发表意见。“里马化工厂就在那坐着,法官没有征求他们意见,他们也没有说话。”

  调解失败后,运输公司方认为法院调解过程存在瑕疵,上诉人代理律师称,化工厂应当承担责任,但调解过程中,法庭没有把里马化工厂加进来,“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法庭的思维有问题,做法不合适。”

  富宁县政府“6·7”交通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追赔领导小组成员、富宁县信访法制局局长农江啸认为,调解过程中,运输公司没有能够正视问题,“希望他们换一个角度来看”,正视给富宁带来伤害的客观情况,希望双方都让一让。农局长强调,真正的审议结果,可能还不止360多万。

  云南“死人复活领工资”事件回顾:

  2008年6月7日,云南省富宁县境内发生一起粗酚运输车辆翻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并导致粗酚泄漏,污染了周边环境。事故发生后,富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了险情。

  2009年9月,富宁县政府将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江西萍乡里马化工厂、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年12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赔偿富宁县政府各项经济损失256余万元,能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化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让事件变复杂的是,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调查发现,富宁县政府提供的抢险民工工资花名册存在大量的虚假成分:同一人多处领工资却签名不一样,同一名字多次异地使用,出现在名单中的人,多位反映其既未签名,也未按手印,更未领钱。更为离奇的是,杨九妹、王成英、罗绍忠等6人在事发前就已经过世,却在此次抢险中被“复活”了。

  同时,运输公司调查发现,富宁县政府提交的货款单据中,有作废的发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消费的油票款等。

  一审宣判后,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潇湘晨报》最先对此事进行报道,引起了网友和媒体强烈关注,将之命名为云南“死人门”。

(责任编辑: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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