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被迫反戈一击,七大疑点质问天盛
沸沸扬扬的天盛(上海)数字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天盛公司)诉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创维公司)案日前已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盛公司的索赔金额高达2350余万元,如此高的标的,而且被诉对象是国内知名的 家电企业创维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悉,天盛诉创维一案已经过三次证据交换,上海市二中院组成以副院长高长久、民四庭副庭长汤征宇、符望为合议庭的强大阵容,并于2010年6月18日公开审理此案。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法院网(www.hshfy.sh.cn)对此案的审理进行了网络直播。
天盛诉创维案祸起《合作营销协议》
据悉,此案缘起天盛公司与创维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订立的《合作营销协议》,双方约定:创维公司的机顶盒副机及有线电视一体机与天盛公司的电子体育频道捆绑进行销售。尔后,《合作营销协议》因故未能履行。昔日的合作伙伴突然翻脸,天盛公司要求创维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2350余万元。
天盛公司声称,根据《合作营销协议》的约定,创维公司在约定的销售范围及销售渠道内每销售一台机顶盒副机或有线电视一体机后,应将终端客户的信息通知天盛公司,由天盛公司去为终端客户开通电子体育频道。而创维公司没有销售也没有将终端客户的信息通知天盛公司,导致双方的捆绑销售无法实现,属于违约。由于《合作营销协议》约定有排他性条款以及电子体育频道具有实效性,创维数字公司的违约给天盛公司造成2100万元的实际损失。天盛公司另要求创维公司支付这2100万元实际损失的违约金252万元。(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五)
创维公司反驳称,创维公司的机顶盒副机和有线电视一体机均是有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的合法产品,但天盛公司用于捆绑的电子体育频道系辽宁电视台开办的,天盛公司身为外资公司,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天盛公司无权开办或经营电视频道。天盛公司事前承诺,电子体育频道须包含英超、意甲等国际顶级赛事,而天盛公司至今也未提供英超、意甲官方机构的授权。天盛公司也未取得电子体育频道在八大区域的落地证明。另,捆绑销售还存在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作营销协议》签订后,创维集团发现了这些问题,创维公司积极与天盛公司协商,希望天盛公司完善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批文及证照,稳妥处理此事。但天盛公司置之不理,反而在《合作营销协议》到期后将创维公司诉至法院。由于天盛公司的过错,已经给创维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创维公司保留向天盛公司追索的权利。
双方各执一词,各说各的理,但随着此案审理的推进,一直名不见经传神秘的天盛公司浮出水面,人们发现,这家公司还有更多的疑点。
疑点一:天盛公司前世今生扑朔迷离
据查:天盛公司是EOROSOCCER DIGITAL TV HOLDINGSLIMITED (欧洲足球数字电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欧洲足球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在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宋政,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400万美元,经营范围: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及相关软件产品开发、制造;数字多媒体产业的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数字多媒体技术的研究开发;销售自产产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而所谓的欧洲足球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定代表人也是宋政。“天盛传媒”、“天盛传媒集团”在媒体多次出现,“天盛传媒”、“天盛传媒集团”与此案的天盛公司是何关系?
疑点二:天盛公司是否获得英超意甲的国内转播权?
据媒体报道,在2001年至2006年,英超联赛在亚洲地区的转播权一直归于ESPN星空体育(ESPNStarSport)。全国20多个城市的有线电视台购买了ESPN的英超和冠军杯节目。又有报道指,天盛传媒集团以5000万美元获得了英超联赛2007-2010年三个赛季在中国内地的独家转播权。
报道终归是报道。在此案中,为了证明自己获得英超联赛2007-2010年三个赛季在中国内地的独家转播权,天盛公司提供了欧洲足球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授权书》。欧洲足球公司称,欧洲足球公司于2007年从英超委员会购得“在中国大陆区域以直播、延后播放和点播方式,播出英超联赛主办的2007/08赛季、2008/09赛季、2009/10赛季的若干足球赛事”的权利,并以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英超版权费,实际支付的款项远远高于在中国境内盛传的5000万美金,但具体实际金额涉及商业秘密,无法透露。欧洲足球公司于2007年8月1日,授予天盛公司2007年-2010年赛季英超联赛的国内独家销售代理权。
但创维公司对此提出质疑:天盛公司是欧洲足球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宋政,欧洲足球公司的《证明》相当于自己证明自己,只能算是自我陈述,没有证明力。何况,即使在天盛公司的自我陈述中,也没有见到关于意甲的授权。欧洲足球公司是否获得ESPN星空体育的授权尚需提供证据证明,但天盛公司至今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于之前媒体关于“天盛传媒集团以5000万美元获得了英超联赛2007-2010年三个赛季在中国内地的独家转播权”这一报道,以前没人怀疑。但创维公司的质疑也颇有道理,此案中的确没有见到ESPN星空体育的授权证明。天盛公司不可能不重视此案,不可能不知道举证不能的责任,在法官的催问下也不提供授权书,让人顿生疑惑:假如天盛公司或欧洲足球公司真有ESPN星空体育的授权,那为何不提供给法庭? 是根本就没有,还是另有隐情?
疑点三:天盛公司“买断”电子体育频道?
电子体育频道是辽宁电视台开办的。
据传,天盛公司已买断电子体育频道。此案天盛公司提交的辽宁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及鼎视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鼎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似乎印证了这一传闻。
辽宁电视台的《授权书》称,授权天盛公司全权负责电子体育频道的市场运营,包括且不限于节目采编、节目合作、集成平台合作、各地网络公司频道落地、市场营销、销售结算、活动组织举办等相关业务。
鼎视公司的《情况说明》称,电子体育频道原为鼎视公司负责运营、销售的付费频道。2008年7月16日,鼎视公司与天盛公司关于电子体育频道签署协议。天盛公司因此向鼎视公司支付了频道买断费、平台设备损耗年费、卫星地面站服务年费、卫星转发器租用年费等费用。
如果天盛公司仅仅是负责销售电子体育频道,那为何还要负责节目采编、节目合作、集成平台合作、各地网络公司频道落地的事项?为何要向鼎视公司支付频道买断费、平台设备损耗年费、卫星地面站服务年费、卫星转发器租用年费等费用?看来,天盛公司不是销售那么简单。频道可以买断,闻所未闻!
疑点四:天盛公司经营电子体育频道是否违法?
天盛公司对于经营电子体育频道一事并不否认,但称,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外资经营电视频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作经营协议》有效。
而创维公司则认为,如果要将英超意甲国际顶级联赛等内容传送到终端客户,是否至少应经历以下四步:第一步,将英超意甲国际顶级联赛等内容通过卫星接收,进行解码;第二步,将解码后的信息集成欧洲足球频道或电子体育频道,并再次加密;第三步,利用卫星地面转发器等设施传输到各地的电视台或数码电视有限公司;第四步:终端客户申请并付费后,通过各地的电视台或数码电视有限公司为其开通频道(即解码)。天盛公司在每个步骤的运作中均存在违法,具体有:违反《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天盛公司还称,天盛公司经营欧洲足球频道、电子体育频道这么久,从未被处罚。存在就是合理。天盛公司从事付费电视频道是新的产业,法律应给予宽容。
存在就是合理,存在未必合法!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你可以尽情发挥;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如何对你法外开恩?天盛公司经营电视频道是否违法,值得大家期待。
疑点五:欧洲足球网站是谁开办的?
关于天盛公司经营欧洲足球频道、电子体育频道,欧洲足球网站(https://www.wintv.cn)有多处体现。
针对创维公司提出的“欧洲足球网站是否是天盛公司官网”的问题,天盛公司却玩起太极,称,欧洲足球网站是欧洲足球频道的官方网站。
欧洲足球频道并非经济实体,怎么能拥有网站?
据查:欧洲足球网站是上海新企画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企画公司)开办的。新企画公司注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现在的股东为邱灿英、宋恩基,注册资本100万元。
单从这些资料看不出与天盛公司有何联系,但从曾经担任天盛公司副总的喻凌霄也曾经担任新企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一细节,以及邱灿英、宋恩基与宋政的关系,可以探索出天盛公司与欧洲足球网站的内在联系。
疑点六:电子体育频道是否落地?
《合作经营协议》需落地,即八大区域内的广电部门要同意播放电子体育频道——这是天盛公司的义务。
天盛公司以鼎视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已经落地。创维公司再次质疑,如果落地,应是辽宁电视台向各广电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或签约。况且,鼎视公司也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电子体育频道落地否?
疑点七:天盛公司的损失有多大?
此案中天盛公司主张的是实际损失,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难道天盛公司会认为,之前媒体关于“天盛传媒集团以5000万美元获得了英超联赛2007-2010年三个赛季在中国内地的独家转播权”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天盛公司实收资本仅为400万美元,何以能承载5000万美元之费用?
网络直播这种形式真是很好,双方的主张、观点及证据都可以向广大网名公开,鲜为人知的秘密也会浮出水面。真理是越辩越明,天盛之谜终将大白于天下。创维公司是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强烈守法维权意识的企业公民,面对天盛诉讼一案必将谨遵国家法律法规、紧握法律利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