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5日电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于2010年6月1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著名法学家王利明、赵中孚、王保树、沈四宝等出席了高端论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于建龙发言祝贺高端论坛顺利召开。出席论坛的还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20余位领导和专家。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四川大学、河南大学和延安大学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50余位学者也参加了此次论坛。
论坛围绕外商投资企业法与行政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商事裁判、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等三个专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学术探讨。
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行政审批的讨论单元,与会专家在肯定行政审批的历史贡献基础上,认为应当废弃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放松过严的行政审批管制,更好落实对外开放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实现我国吸引外资从市场竞争向法律竞争的转变。在行政审批的性质、效力以及对股权转让的影响等问题上,与会专家深入发表了意见。
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司法裁判相互关系的讨论单元,来自司法裁判第一线的资深法官和仲裁员,结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中订立的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违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质押合同纠纷,委托投资关系以及借名投资关系的认定和处理等问题,发表了各自见解并进行了热烈讨论。
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相互关系的单元,与会专家分析了两种主要处理模式:一是采用并存模式,即尊重外商投资企业法长期单独立法的现实,今后延续这种并存模式。二是采用替代模式,即将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包含的公司组织法内容纳入公司法,将有关反垄断和管理性规范纳入反垄断法或外商投资促进法,最终废弃外商投资企业法。有的学者提出了扬弃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意见,即由公司法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优秀元素,实现公司法的自身完善。
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渐加强,为了增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国家竞争力,有关机关应当积极清理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现我国外商投资法制的历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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