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6月25日电 (何雨芯 吴晟炜 谢慧)25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上午依法对特大运输毒品案罪犯卢尔哈、阿比收鬼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初,被告人卢尔哈、阿比收鬼分别邀约同案被告人杨洪芳、陈超(均已判刑)去云南运输毒品。同月5日,卢尔哈、阿比收鬼、杨洪芳乘坐陈超驾驶租赁的川D66806轿车从四川省攀枝花市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游玩数日后,于同月11日到达云南省澜沧县,入住华隆大酒店。13日、14日晚,卢尔哈、阿比收鬼、杨洪芳分两次购回海洛因38块存放于川D66806轿车后备箱内。其间,卢尔哈安排杨洪芳购买了一辆摩托车。15日凌晨,卢尔哈、阿比收鬼驾驶该摩托车在前面探路,陈超、杨洪芳驾驶川D66806轿车随后而行。途中,卢尔哈、阿比收鬼因无证驾驶被云南交警拦截,摩托车被扣。之后,卢尔哈、阿比收鬼又租乘云JT1050出租车继续在前面探路,用电话指挥杨洪芳、陈超的行走路线。17日6时许,在攀枝花市江地防疫站,民警设卡拦截川D66806轿车,抓获杨洪芳、陈超,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海洛因38块13340克(海洛因含75%、88%)。卢尔哈、阿比收鬼至攀枝花504电厂路口时与杨洪芳、陈超失去联系,卢尔哈下车,阿比收鬼乘坐出租车返回寻至检查站时被抓获。随后,民警在504电厂旁抓获卢尔哈。
据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卢尔哈、阿比收鬼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卢尔哈、阿比收鬼分别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卢尔哈、阿比收鬼明知是海洛因而伙同他人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数量大、纯度高、社会危害性大,在共同犯罪中,卢尔哈、阿比收鬼作用、地位突出。遂依法核准卢尔哈、阿比收鬼死刑。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