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5日讯记者陈丽平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增加了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的职责。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的。在同年3月20日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廉政建设要抓好四件事,大力整顿和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即是其中之一。
所谓不正之风,是指部门和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多发性的不良行政行为和不良服务行为,是消极腐败现象的一种表现形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均设在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多年来,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对教育乱收费和农村乱收费的治理力度,查处制售假药和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努力解决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此,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增加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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