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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开始征求意见 细化社区戒毒有关规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6月27日07:53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记者王亦君)已经实施两年的禁毒法即将拥有配套法规。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就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充分彰显以人为本、关怀救助的立法精神。

  根据2008年6月实施的禁毒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由惩罚为主变为治疗为主,突出社区戒毒作用。新的戒毒模式运行两年来,各界呼吁相关配套立法应尽快跟上。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部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先送交公安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至6个月,之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社区戒毒的有关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戒毒措施包括戒毒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医就学就业援助等。

  征求意见稿针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戒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戒毒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有关工作人员等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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